夫妻aa制生活,AA制夫妻债务偿还问题

孙程琳和李伟是大学同学,两人在校园里相恋,但李伟却一直没有被孙程琳的父母接受。原因是孙程琳家住北京市东城区,李伟的父母是北京是密云县的农民,孙程琳的父母担心李伟将来不能给女儿富裕的生活。2006年7月,孙程琳和李伟同时毕业。毕业后,李伟进入密云一家事业单位,工作稳定,孙程琳却留在了市区创业,开办了一家小型家政服务中心。

2010年3月16日,孙程琳和李伟的爱情修成正果,办理了结婚登记,此时,李伟已经从一名普通的科员升为了副科级干部,是单位里的青年骨干,颇受领导重视,孙程琳的家政服务公司也步入正轨,但因为竞争压力大,利润并不高,只是勉强运营。

婚后,两人的家安在了郊区密云。2006年的时候,李伟家交了首付,李伟贷款购置了一套三居室做婚房。为了节约开支,平时,孙程琳就住在父母家,等周末李伟休息的时候,孙程琳再回密云与丈夫团聚。对于这种半分居状态的婚姻,作为婆婆的宋兰十分不满。因为完全是两地生活,李伟和孙程琳成了典型的周末夫妻,为了方便生活,两个人的经济也是完全独立的,虽然偶尔彼此经济紧张的时候也会相互支持一下,但两人几乎都不过问对方的财务状况,享受着完全的独立和自由。

2013年6月,孙程琳由于碰到了不诚信的合作方,要不回拖欠的家政款,没能按时发放工人的工资,被拖欠工资的雇员们开始闹事,孙程琳官司缠身,赔的血本无归。期间,为了偿还拖欠工人的工资,孙程琳向好友李梅借了1.5万元钱,孙程琳因为当时自己官司缠身,将借款人写成了丈夫李伟,但李伟自始至终对此事一无所知。

李伟劝说妻子自此收心,生个孩子,孙程琳却计划东山再起,两人为此争吵不断。2013年11月,李伟和孙程琳协议离婚,因为婚姻期间两人的财物状况独立,李伟与孙程琳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两人离婚,婚姻期间的债务由各自负担。

2014年1月,因为孙程琳一直无法还钱,李梅将孙程琳与李伟两人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两人偿还欠款1.5万元。

庭审中,李伟表示自己对这笔借款完全不知情,虽然自己是借款人,但签名是孙程琳代签的,而且两人婚姻期间经济一直相对独立,并有离婚协议书为证,故认为自己没有义务偿还这笔欠款。

孙程琳对李伟的辩论意见没有异议,但认为自己现在没有能力偿还这笔欠款。

最终,在法庭的调解下,李伟、孙程琳与李梅达成调解协议:1.5万元欠款,由李伟负担五千元,孙程琳偿还剩余的一万元。四天后,李伟与孙程琳分别将钱送到了法院,并由法官转交给了李梅。

【法官说法】没有书面约定,“AA”制夫妻债务也共担

孙程琳与李伟的婚姻生活基本上等同于恋爱模式,各过各的,只有在周末团聚,经济上相对的独立造成的结果是两人对对方的财务状况既不担心也不关心,认为与自己无关,那么,在这种模式下相处的夫妻,对方的债务就真的与自己无关吗?我国婚姻法将夫妻之间的财产所有制大致分为四种:夫妻可以任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夫妻双方各自所有或夫妻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除非有明确的书面约定夫妻之间的财产各自所有,否则即推定为夫妻之间财产共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的处理方式: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夫妻之间明确书面约定财产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则这笔债务由夫或妻自己负担。

本案中,孙程琳虽然与李伟在婚后处于实际额“AA”制模式,但因为没有明确的书面约定,两人之间的婚后财产在法律上还是属于夫妻共有的。既然是婚后财产归夫妻共有,那么,依照权利与义务相等的概念,婚后夫妻两人因家庭生活所负担的债务也应由两人共同负担,即便事后离婚,两人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还是要承担连带责任。

孙程琳在向李梅借款的时候,李伟并不知情,而且孙程琳还在此情况下以李伟的名下写下了欠条,李伟在与孙程琳离婚后被告上法庭自然觉得无比冤枉,但事实上,在夫妻共有财产的前提下,除非李伟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孙程琳的借款属于不合理的举债,如赌债等,或是孙程琳与李梅明确约定了这笔债务由孙程琳个人负担,否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孙程琳是以自己或是李伟谁的名义接的款,李伟都有偿还的义务。

一般情况下,夫妻之间的财务状况并不为外人所知,我国法律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规定了即使是在明确以书面形式约定夫妻财产各自所有的情况下,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除非第三人知道该约定,才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否则夫妻之间仍要对这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旦对簿公堂,不愿承担清偿责任的一方还要举证第三人是知道夫妻之间财产各自所有的约定的,如果不能举出证据,也要承担败诉的可能。

当然,在夫妻债务负担方面,除了法律的硬性规定以外,当事人也有很大的自由权,比如即便是夫妻之间明确约定了财产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对外负债,如果得到对方认可并承诺共担的,夫或妻也应一同负担这笔债务。

实践中,像孙程琳与李伟一样做“周末夫妻”或是虽无书面约定但实际上财产“AA”制的夫妻不在少数,多数人在享受了自由空间的同时都忽略了法律上存在风险和隐患。因为财产上的相对独立,夫妻之间对对方财物上的状况很难完全明了,一旦对方欠下无法偿还的债务,自己也很可能会成为追债的对象。在此,本案的主审法官提醒还没有书面约定但实际奉行“AA”制的夫妻们,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也为了避免日后的纠纷,如果还要继续选择这样的夫妻经济独立的相处模式,不如就将彼此的权利义务明确在纸上,毕竟有了白纸黑字的保证,在面对日后可能存在的风险时,心里也能踏实得多。(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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