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的发展历程(房产税征收范围包括哪些项目)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我国很早就开始了房产税的征收,依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其主要征收对象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不包括农村)的房产。该条例第五条规定了五种房产免征房产税,其中包含了“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但上海和重庆作为自2011年1月开展的房产税征收试点除外。

2021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随着摸底调查和初步研究工作的推进,虽然今年内并不具备征税条件,但后期仍有可能在继上海、重庆试点地区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房产税的试点范围。

那么从个人和家庭资产配置的角度出发,我们有必要对“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可能被征收房产税事宜,进一步深入了解。

房产税的发展历程

我国房产税的征收由来已久,经历了初创、合并、分立、改革探索、新的试点等几个阶段。

房产税的发展历程(房产税征收范围包括哪些项目)

现行房产税的征税政策

1 征税范围

房产税的征收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依据】

《房产税暂行条例(2011修订)》第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

2 课税对象

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及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即为房产,均为房产税的课税对象。而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加油站罩棚等,不属于房产,不征收房产税。

【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87]财税地字第00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罩棚房产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3号)

3 纳税人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依据】

《房产税暂行条例(2011修订)》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期间如何确定房产税纳税人的批复》(国税函〔2002〕28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

4 计税依据

现行的房产税计税依据有两种:按房产余值计税和按租金收入计税:

1、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均计入房产原值。自用的地下建筑为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

一次性减除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陕西省规定的一次减除比例为20%。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适用税率

2、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应税租金收入×适用税率

【依据】

《房产税暂行条例(2011修订)》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陕西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陕政发〔2017〕25号)

5 税率

房产税采用固定比例的税率,分为两种:

1、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对个人出租的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依据】

《房产税暂行条例(2011修订)》第四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

6 免征范围

对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及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依据】

《房产税暂行条例(2011修订)》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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