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纪律的主要内容,准确把握纪检监察机关职责定位

纪检监察机关是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专责机关,在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党的建设中承担重要职责。如何准确把握纪委监委在管党治党中的职能定位?本期邀请三位专家学者从根本遵循、历史溯源、制度规范等角度谈学习体会。

【根本遵循】从二十大党章修正案看新时代新征程纪委监委职能定位

党的二十大审议通过的党章修正案共对党章作出50处修改,其中对党的纪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部分作出必要充实,为纪检监察机关找准今后一个时期在管党治党、党的自我革命中的职能定位提供了指引和遵循。

党章修正案在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增写“推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内容,使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主要任务由3项变为4项,这是吸收近几年党的纪律建设和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新成果而作出的重要修改。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各类监督贯通协调,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不断健全,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不断增强。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把“坚持完善党和国家监督制度,形成全面覆盖、常态长效的监督合力”列为“九个坚持”规律性认识之一,并要求纪检监察机关要“推动党内监督和其他各类监督贯通协同,探索深化贯通协同的有效路径”。党的二十大报告也对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作出战略部署。增加这项主要任务,就要求纪委在协助党委全面从严治党的同时,要进一步强化监督的协助引导推动功能,这是党中央赋予纪委的重大政治责任,深化拓展了纪委的使命和作用。

此次党章修改,一大亮点就是在总纲中调整充实了党的建设总体要求,增写“以伟大自我革命引领伟大社会革命”。同时,在党的建设第六项基本要求坚持从严管党治党中,增写党的自我革命永远在路上,不断健全党内法规体系的内容;将强化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修改为强化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将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修改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作这样的调整充实,为纪委监委坚守协助职责、履行监督责任提供了遵循。

从党章修正案的新规定、新表述中,也可以看到对纪委监委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的进一步明确和充实。如在党的纪律一章,将第四十条第二款“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修改为“给以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直至纪律处分”。在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一章,进一步明确派驻纪律检查组的范围,并增写按照规定向有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的内容。这些“变化”,在五年来管党治党实践中都能找到踪迹,也必然成为今后各级纪委监委开展工作的“指挥棒”。(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助理研究员 姚金桃)

【历史溯源】纪检监察工作职责的百年演变

考察百年来纪检监察工作发展历程可以发现,纪委监委的职责使命紧紧围绕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展开,并不断根据管党治党形势任务与时俱进拓展和丰富自身的职能定位。

我们党一成立,就高度重视以严格的纪律保障党的生存和发展。1921年中共一大到 1926年中共四大之间,虽然还没有成立专门的纪律检查机关,但党章均对纪律检查工作有明确规定。1927年中共五大在党的历史上首次设立了党内维护和执行纪律的专门机关——中央监察委员会,其职责是“巩固党的一致及权威”。1933年8 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成立中央党务委员会及中央苏区省县监察委员会的决议》,职责聚焦于维护党的纪律、保证党的团结统一等方面。1945年党的七大党章专列了“党的监察机关”一章,将“受理党员的控诉”纳入职责范围。

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时期是纪检监察制度的发展探索时期。1949年11月9日,中共中央决定建立从中央到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检查中央直属部门和各级党的组织及党员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1955年3月,党的全国代表会议决定设立中央和各级地方监察委员会,规定党的监察委员会“有权检查和处理一切党员违反党章、党纪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案件”,进一步拓展了其职责的范围。

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纪检监察制度也进入了开拓创新时期。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拓展了纪律检查机关的职责,将其规范为3 项主要任务和 3 项经常性工作。十六大党章在纪律检查机关的主要任务中增添了“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重要职责,并在经常性工作中增加“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和“保障党员的权利”职责,在实践中大大丰富了纪律检查工作的内涵。

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纪委监委要把握好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职责,发挥好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作用。2016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首次将各级纪委明确为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党的十九大党章将纪委职责概括为监督执纪问责,明确纪委承担“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任务。2018年3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各级监委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党的二十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在各级纪委主要任务中增写推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职责,有利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党的建设新的布局中找准职责定位。(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党建教研部助理研究员 罗星)

【制度规范】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

纪检监察权是由党章和宪法给予最高位阶授权,由一系列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提供全面制度支撑。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职尽责的必然要求。

党的二十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明确,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并明确了纪委的4项主要任务和6项经常性工作。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并明确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忠实履行党章和宪法赋予的职责,是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履职的重要前提。

党的十八大特别是十九大以来,一系列标志性、关键性、基础性法规制度相继出台,搭建起了纪检监察法规制度的“四梁八柱”,也为纪检监察机关更好地履行职责提供了明确遵循。从党内法规层面而言,细化了党章关于党的纪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规定,起草、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中央党内法规,推动完善党内法规体系。其中《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着重从内涵、目标、要求等方面将党章关于纪委的任务职责作出细化。如在党章规定各级纪委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纪委是“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专门力量”,丰富和发展了纪委职能定位的内涵。同时,对纪委的机构设置、组织运行、履职要求、自我监督作出具体规范,确保各级纪检机关严格按照党章要求履行职责,依规依纪依法正风肃纪反腐。从国家法律层面,以宪法关于监察委员会的规定为基础,配合全国人大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推动健全国家监察法治体系。如《监察法》明确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对应着纪委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使纪委的监督和监委的监督在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上高度一致。

与此同时,具体配套的法规制度不断完善,党的十九大以来,纪检监察主要法规制度共增加111项,涵盖行为规范、日常监督、执纪执法、惩戒、安全保障、专项工作等各方面,涉及信访举报、线索处置、审查调查、案件审理、移送司法等各环节,初步形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纪检监察法规制度体系,为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提供有力制度保证。(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党章党规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 吕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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