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

又是一年“双十一”购物节,预售、秒杀、满减、消费券……商家的促销手段层出不穷。拼手速、换设备,消费者为优惠价各显“神通”。然而“剁手”之时,纠纷也时常出现。消费者范某以1元秒杀手机成功后,却被商家以手速过快涉嫌机器恶意刷单为由取消订单,双方争执不下对簿公堂。北京互联网法院近期审结了这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最终认定商家仅依据订单提交速度过快而认为是机器恶意刷单证据不足,判决商家赔偿消费者范某可得利益1109元。

案情回顾

范某参加手机商城秒杀活动,秒杀成功后,商家认为范某可能存在恶意刷单而单方取消订单,拒绝发货。范某遂起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范某认为根据商城宣传,参加1元秒杀,秒杀成功后被告商家不发货,属于虚假宣传,要求三倍赔偿。后范某变更诉讼请求,主张解除合同要求被告商家赔偿手机及赠品的价款。被告商家认为,自己取消订单有合理依据,秒杀规则及注意事项中载明,如果监控到恶意刷单行为,平台有权取消订单。范某下单时,平台监测到范某每秒调用了3次接口,1秒提交3次,正常手速是无法达到的,因此平台后台判定为机器恶意刷单,取消了订单。

案件审理中,双方就是否是恶意刷单进行举证,被告商家主张其运营的APP软件已通过技术措施,限制提交订单次数为1秒1次,因此人工无法达到1秒3次。原告说明,除了APP之外,可以通过电脑和手机网页端进行提交,自己就是通过网页端提交订单,从而实现的1秒多次,并非恶意刷单。

裁判结果

商家仅凭单方经验认定消费者范某恶意刷单而取消订单,违反合同约定,属于违约行为,应赔偿可得利益即手机及赠品的实际价值共计1109元。

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

法官提示

商家对秒杀活动中的恶意刷单行为进行监测,本意是为了维护交易的公平性,为广大消费者营造公正、公平的交易环境,但应当制定较为完善的认定规则,对消费者充分告知,不能仅以单方经验,认定恶意刷单而单方解除合同,损害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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