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件分拣员夜班猝死(关于员工工作猝死的事件)

员工猝死案件,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12月10日西安一邮件分拣员通宵夜班后猝死,家属认为与其生前曾连续超强度工作有关联,生前工作单位回应:与家属协商,尚未尸检。

邮件分拣员夜班猝死(关于员工工作猝死的事件)

公司应对员工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吗?

答:这个问题还要具体看待,从媒体报道情况看,感觉赔偿责任跑不了。大家估计会有困惑,不是工伤,也不能视同工伤,为啥公司还有责任?

不是工伤,也不能视同工伤,只能说公司不需要承担工伤保险方面的责任,但不代表公司不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为,按《民法典》的规定,有过错就有责任。具体条款如下:

《民法典》第1165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估计大家会问,在员工的死亡事宜上,公司有啥过错呢?

答曰,超时加班。

这家公司对员工的死亡应承担多少责任?

答:这个没有标准,是裁判者的自由裁量权。

见到过同样一个法院,用人单位偶尔一天加班超过1小时,员工下班后在住处猝死的,法院判公司承担40%的赔偿责任;而经常超时加班的,员工下班后在住处猝死的,法院却判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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