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总统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1、选举活动

无论是获得政党公推还是以无党派身份参选,参选者均要在选举开始时向所在选举管理委员会登记,然后投入竞选活动。公职选举法规定,选举活动期开始后,已经登记的候选人可以在规定范围内开展竞选活动,竞选活动期以前如果登记为预备候选人者,除了可以进行分发名片等有限的活动外,严禁开展其他竞选活动。

在总统选举24天前、国会议员和地方选举15天前,候选人应到辖区选举管理委员会进行书面登记,登记后翌日起可以开展竞选活动。这样一来,总统候选人和国会议员候选人的竞选活动期间分别是22天和13天左右。

公职选举法还详细规定了竞选活动的方法。候选人在选举区内设置选举事务所,安排选举工作人员筹划竞选活动。具体的竞选活动方法有:利用装有扩音器的汽车在公开场所举行演讲和对话;向各年龄层的选民发放一次选举公报的印刷物;通过电话争取选民支持;也可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总统竞选时还可以刊发报纸和电视广告。

另一方面新闻媒体机构可以以候选人为对象举办并播送讨论会,候选人也可以利用媒体发表演讲。同时,还可以在人流集中的地点张贴海报,以扩大候选人的知名度,吸引选民的关注。

以往韩国选举时,候选人集中在一起向选民进行演讲,这种集体演讲曾经是选举活动的重要形式,但是因为群众动员的弊端太甚而被废除,而是采取一个人一个人去往人群密集的地方进行直接演说的方式。此外,为了保障候选人在选举期间具有平等机会,还对横幅的大小和规格,宣传品的规格和内容,名片的尺寸等进行了详细规定,违反规定者将受到刑事处罚,即使当选也无效。[1]公职选举法还特别规定,被判处罚金100万韩元以上,不仅当选无效,而且将剥夺5年公民权,此期间不能参与选举。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以上刑罚时,将剥夺10年公民权。

在选举犯罪中,为选民提供食物、金钱等的买票行为是最严重的罪行;散步虚假事实、伪造学历等进行虚假宣传、在非选举期间进行事前竞选等是重点打击内容。为了杜绝选举期间的抹黑宣传问题,将对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对方候选人名誉者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罚。

2、选举资金和选举公营制

选举需要庞大的资金。为进行自我宣传而开设选举事务所、雇佣选举工作人员,制作和分发宣传品、车辆运转、电话和网络宣传以及播发广告等都需要动用庞大的资金。

为发展民主主义而参选时,如果所需资金过于庞大,将导致民主主义陷入只有富人才能参加的金权政治的境地。对此,韩国的选举制度采用了几乎完美的选举公营制度。即,选举是重要的国家公务,为保障选举机会的均等,国家将承担全部或部分选举费用,以此在确保选举公正性的同时,保障没有资力却有能力的候选人当选。因此,为杜绝过多的资金被用于选举而对选举资金的总额进行了规定,超过规定者将受到刑事处罚。例如,总统选举资金的上限额度约为500亿韩元,首尔特别市市长约为38亿韩元。

候选人在选举中超过规定的得票率,国家将负担选用费用,这一制度是选举公营制的重要一环。即,候选人的得票数超过总有效票数的15%,则全额返还选举费用,得票在10%至15%之间时,返还50%的选举费用。[2]

即便采用上述的竞选公营制度,在实际选举时仍有地下资金参与选举。迄今为止,清廉的选举还很遥远。所以候选人常常自嘲“参加选举,就像走在狱墙上”,意思是说稍一崴脚就会掉进监狱。即使民主主义发展也无法解决这一难题。

[1] 2000年到2009年间,因违反选举法而当选无效,由此共举行了29次再补选,一共补选出包括49名国会议员,4名广域市长、道知事,91名基层自治团体首长、175名广域市议员,402名基层议员等共721名,再补选费用约为1993亿韩币。

[2] 参见公职选举法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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