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2020年新规定(劳动合同如何承担法律后果)

 

一、案例名称:

赵宇与森若雅国际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案,案号:(2021)京0112民初43902号。

二、主要内容:

2019年11月1日,赵宇入职森若雅国际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处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0年1月,赵宇出勤10天,1月20日至2月2日放假,2月3日至3月16日因疫情待岗;森若雅国际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支付赵宇1月工资7175.57元、2月及3月工资2200元,案外人陈亚男于2020年3月17日向赵宇转账27205.43元。

赵宇于2020年9月23日向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裁决森若雅国际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支付:

1.2017年业绩提成210000元;

2.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工资218330元;

3.2018年7月5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公积金21600元;

4.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33331元。

2020年12月1日,仲裁委就赵宇的第2、3项请求作出京通劳人仲字[2020]第6960-1号裁决书,裁决森若雅国际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支付赵宇2019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63332元;就赵宇的第1、4项仲裁请求作出京通劳人仲字[2020]第6960-2号裁决书,裁决森若雅国际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支付赵宇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7572.62元。

森若雅国际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不服京通劳人仲字[2020]第6960-1号裁决书,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森若雅国际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赵宇均认可赵宇于2019年11月1日入职。2021年4月2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0112民初14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森若雅国际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支付赵宇2019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51596元。森若雅国际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2021)京03民终10185号民事判决书,采信赵宇关于其月工资为66666元的主张,判决驳回森若雅国际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仲裁请求。

森若雅国际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不服京通劳人仲字[2020]第6960-2号裁决书,申请撤销裁决。2021年2月19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03民特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森若雅国际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申请。

2020年12月15日,赵宇再次申请仲裁。2021年10月26日,仲裁委作出京通劳人仲字[2021]第1305号裁决书,裁决森若雅国际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支付赵宇2020年1月1日至3月16日期间工资61186.08元,森若雅国际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支付赵宇2019年12月16日至2020年3月16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35372.75元,驳回赵宇的其他仲裁请求。森若雅国际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决,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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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判决:

一、森若雅国际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支付赵宇2020年1月1日至3月26日期间工资61186.0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二、森若雅国际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支付赵宇2019年12月16日至2020年3月26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35372.7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三、驳回森若雅国际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个人观点

本案是一起常见的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一起劳动人事纠纷,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及未支付工资被劳动者申请仲裁及诉讼的案子,类似事情在生活中也有很多,但发生此类事情后,对于劳动者来说,首先,劳动者要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裁决后如不服才能进一步提起诉讼;其次,要证明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只有确认存在劳动关系才能谈下一步的事情;再次,需要在诉讼时效内;第四,证明是用人单位原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第五,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及赔(补)偿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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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何承担法律后果

1、用人单位原因导致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未签订劳动合同一年的,可以默认为双方确立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违法辞退劳动者,需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4、用人单位合法辞退劳动者,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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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须承担法律后果的情形

1、用人单位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拒绝签订或者利用主管人事等职权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的。

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女职工在产假期内或哺乳假内的,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病假期内的,因其他客观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无法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

七、结语

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入职一个月内主动积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作为劳动者,在入职一个月内应当合法接受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这也是对自己的一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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