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折扣鞋加盟(折扣女鞋加盟骗局)

 

鞋店加盟骗局,法律性质上是“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不是简单的《经销合同》或《代理合同》。法律对于加盟商有特殊的保护规定。

实践中,鞋店加盟骗局往往是“货不对板”。也就是鞋店加盟商在支付第一批货款后,实际收到鞋子的与订货样完全不同。加盟公司发货的都是以次品、尾货、滞销货,冒充正品。

由于加盟公司已发货,是以次充好,不是不发货。鞋店加盟商发现被骗后报警,警方一般按经济纠纷处理,不会刑事立案。

加盟鞋店被骗后,可以及时向法院起诉,追回货款。例如下面的案例,原告实际收到的鞋子并不是约定品牌的女鞋,而是其他不知名品牌,且价格比原来双方约定的购货价高很多。原告与被告交涉后,甚至签了所谓的《特批待遇申请表》,同意退款,但仍拒不履行,直至原告起诉后,才追回货款。

 

案例如下:

2018年7月17日,原告覃某某与被告某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经销协议书》,约定:甲方授予乙方在某某区经销“**”名品折扣时尚女鞋系列产品,授权合同期限自2018年7月17日至2019年7月17日止,期限为1年。原告一次性向被告缴纳首批货款98000元,被告统一按出厂价提供价值98000元“**”时尚女鞋系列产品给原告。

2018年8月19日,被告寄了一批产品给原告,但该批产品并不是“**”品牌的女鞋,而是其他不知名品牌,且价格比原来双方约定的购货价高很多。原告收到该批产品后马上退回给被告并且要求其按约定交付“**”品牌的女鞋产品。而被告总是以暂时没货为由推搪。

2018年9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特批待遇申请表》,约定:1、98000元经销改78000元整经销,公司退还20000元的货款;2、78000元整货款,公司调配80000元整货品;3、公司赠送50双特价鞋作为开业扶持,促销活动开展;4、公司调配货品为**品牌货品,保证包装外观完好,货品按季度三连码百分百调退换。

但双方签订上述申请表后,但直至今日,被告仍未按照约定履行。提起诉讼请求:解除《经销协议书》;退回货款98000元;支付违约金39770元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

案涉《经销协议书》的性质。符合特许经营的法律特征,故《经销协议书》性质上属于特许经营合同。

关于原告主张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原告与被告签订《经销协议书》后,原告已依约向被告支付了货款98000元,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因双方在签订涉案合同后重新签订《特批待遇申请表》,对相关的权利义务进行变更,因此《经销协议书》条款与《特批待遇申请表》条款冲突部分以《特批待遇申请表》约定为准。

本案中,被告收取原告货款后未依《特批待遇申请表》约定履行退款及供货义务,被告已构成违约。根据《经销协议书》第十条的约定,履约方有权无条件解除协议。因此原告作为守约一方有权依照《经销协议书》约定解除涉案合同并要求退回货款。原告主张解除合同并退回98000元货款的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的问题。

……

现《经销协议书》虽约定了违约金按协议金额的30%计算,但原告主张其实际损失高于合同约定方式计算的违约金,原告作为守约方,有权选择按实际损失计算违约金。对于原告主张的实际损失,本院认为:

一、租赁商铺的损失5000元。

原告主张其为履行涉案合同租赁了商铺并缴纳了合同保证金5000元,现因被告违约导致原告店铺无法经营,亦无法退回租赁商铺的合同保证金,原告主张被告赔偿该项损失5000元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二、装修费用损失26000元及钛合金展架费用8500元。

原告主张为履行涉案合同支出了装修费用、定做了钛合金展架,并提交了装修合同、收据及现场图片予以证实,原告已经完成基本的举证责任,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原告的上述费用损失均是因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故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其装修费用损失26000元及钛合金展架费用8500元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违约金合计39500元(5000元+26000元+8500元)。原告主张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予以驳回。

最终法院判决:

《经销协议书》予以解除;退还货款98000元;支付违约金39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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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退加盟费网”节选自: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1民初13867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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