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椒直播经纪合约,花椒直播被判支付174万余元

近日,据花椒直播运营主体北京密境和风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诺鸳文化传播工作室合同纠纷二审宣判,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原判,花椒公司需向诺鸳工作室支付直播收益1740780元。

诺鸳文化工作室名下艺人李某某于2016年10月18日至2019年5月8日在花椒直播平台进行直播,双方约定若李某某每月直播流水达到50万元,则双方对李某某直播收益按照诺鸳文化工作室83%、花椒公司17%的比例进行分成,现密境和风公司尚欠诺鸳文化工作室直播收益1740480元。

花椒直播辩称双方签订的《花椒直播家族服务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未达成一致也未实际签署,其主张的直播收益计算有误。本案涉及的直播收益应当按照李某某与密境和风公司的约定即66.5%进行分成支付,包括已向诺鸳文化工作室支付的款项在内花椒公司应向李某某支付的直播收益为3507934.45元,花椒公司不同意支付奖金67403.07元。

此外,花椒公司认为李某某的直播收益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以及税务部门规定扣缴个税,诺鸳文化工作室与李某某要求签署《花椒直播服务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主要目的是为帮助其偷税逃税,等合同因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与第(三)项的规定而无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虽然二者未签订书面协议,但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合同关系,是否签订书面协议并不影响诺鸳工作室向花椒公司主张剩余直播收益款项的权利。诺鸳工作室与密境和风公司应各自按照83%与17%的比例结算李某某在花椒平台进行直播而产生的平台收益,诺鸳工作室主张剩余33%直播收益1740780元予以支持。至于李某某直播收益是否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以及税务部门规定扣缴个税,不属于该案审理范围。2020年5月25日,一审判处花椒公司向诺鸳工作室支付直播收益1740780元以及相应利息。

花椒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认为一审法院忽略了整个沟通的背景、过程以及国家税收政策,整个判决关于花椒公司提出的沟通背景及过程未予任何评价与回应,甚至在审理查明中未进行任何描述,不考虑现行税收政策的规定,就揪着诺鸳工作室断章取义截取的只言片语草率地认定涉案收益分成比例,事实认定错误,对花椒公司极大不公为由提起上诉。

2020年9月30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原文如下:

以主播偷漏税等为由拒付收益!花椒直播被判支付174万余元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密境和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甲10号3号楼15层17层1701-48A。

法定代表人:于丹,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兰兰,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霄,女,北京密境和风科技有限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诺鸳文化传播工作室,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坤路1号1幢。

法定代表人:李笑笑。

上诉人北京密境和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密境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诺鸳文化传播工作室(以下简称诺鸳工作室)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52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密境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二、改判密境公司向诺鸳公司支付直播收益802986.45元。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一审未审查罗棋的身份,即认定罗棋有权代表密境公司与诺鸳工作室作出承诺,事实认定错误。(一)罗棋是密境公司的客服人员,只是根据指示给李笑笑发送对账单,无权代表密境公司变更结算条件。李笑笑对此明知。(二)根据罗棋与李笑笑的短信记录亦可显示,罗棋并不知道与诺鸳工作室沟通的始末,均是刘涛与诺鸳工作室进行沟通。刘涛作为业务负责人才能代表密境公司做出承诺。李笑笑对此明知。二、密境公司关于“在密境公司与诺鸳工作室签署《花椒直播家族服务合同》的条件下,密境公司同意将李笑笑未结算的花椒币按照拟签署的《花椒直播家族服务合同》约定的分成比例进行结算”的答辩意见已形成完整证据链,一审法院认定密境公司无证据证明83%的结算是附条件的,事实认定错误。三、一审法院将密境公司支付第一笔直播收益的履行内容认定错误。密境公司支付第一笔收益是在履行诺鸳工作室与密境公司达成的“先行支付50%的收益,剩余33%的收益待协议完成后支付”的约定,而不是在履行诺鸳工作室刻意避开有权的刘涛去找无权的罗棋所说的“协议完成后改成提交发票后”的内容。密境公司自始至终的真实意思均为《花椒直播家族服务合同》的签署是按照83%结算的前提,否则密境公司不可能打款后立刻马上催促李笑笑签署协议,否则影响结算。四、一审法院忽略了整个沟通的背景、过程以及国家税收政策,整个判决关于密境公司提出的沟通背景及过程未予任何评价与回应,甚至在审理查明中未进行任何描述,不考虑现行税收政策的规定,就揪着诺鸳工作室断章取义截取的只言片语草率地认定涉案收益分成比例,事实认定错误,对密境公司极大不公。

诺鸳工作室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上诉人密境公司的上诉请求及事实理由。

诺鸳工作室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密境公司支付拖欠直播收益1740780元及利息(以174078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0日开始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2、诉讼费由密境公司承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该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该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该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密境公司为花椒直播平台的运营主体,李笑笑自2016年10月18日至2019年5月8日在花椒直播平台进行直播。

诺鸳工作室于2019年4月28日设立,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李笑笑,经营范围包括展览展示服务、演出经纪和个人形象策划等。

2019年5月7日,密境公司职员罗棋向李笑笑发送短信:“1、周结不是月结,2、月流水50万结算比例为83%,3、结算后每月固定时间开发票。诺诺,这三点是吧。”李笑笑回复称:“对,我晚上再和我小哥哥商量下还有没有其它的到时候再和你说。”5月8日,李笑笑向罗棋发送短信:“土豆,我们商量了下也就差不多这三点要注明。给我说好的周结算,我月流水达到50万元结算比例为税前83%,没有达到的话按税前78%结算,每次结算后的20个工作日之内开发票,然后今天先把我后台的花椒豆全部都结算了吧,打到对公账户上。”罗棋回复称:“好的诺诺,有消息我跟你说。”李笑笑:“对了土豆,涛姐上午说下午让财务算下一共应该给我们结算多少到时候发给我们对一下,结算什么的,你跟进一下哈。”罗棋:“你放心诺诺,结算好我和您说。”李笑笑:“你们核算好就先和我说下,我这边也对一下哈。”罗棋:“嗯嗯,会的,放心。”李笑笑:“好的。”罗棋:“诺诺,你的号进你自己的家族了吗?”李笑笑:“加好了。”罗棋:“好的,我看下哈。诺诺,还需要您在自己APP上操作认证下,同意以后还需要认证下。就是您自己进自己家族的那个合同。”李笑笑:“弄好了。”罗棋:“

诺诺,您看下对不对。”李笑笑:“合计是对的,但和涛姐说好的是这次结完,包括以后的周结都是每月月底给你们开发票就好了。”罗棋:“好的,发票的事您和涛姐确认好就行,这个金额您确认没问题是吧,没问题我这边就走流程了。”李笑笑:“金额没问题就是这次结算说好的也是全结完的,到月底一起给发票。涛姐说先给我们结83%里的50%,你可以算好账户余额的50%和总的主播奖金一起先结算这部分,剩下的账户余额的33%等开了发票就结算。”5月9日,李笑笑向罗棋发送短信:“不是留后台33%就好了,这不挺好算的,还没有弄好么。”罗棋:“弄好啦,我现在发你。”

李笑笑:“金额是对的,剩下的33%说的是把这次结算的发票开好就立马结算的,你把协议完成后改成提交发票后。”罗棋:“好的,诺诺。”李笑笑:“现在是打到账户上了吗?打了的时候您说下,我到时候查看一下。”罗棋:“现在还在走流程,放心诺诺,打好了我会跟你说的。因为结算需要各个部门老板们确认,我们在催,一定尽快。”李笑笑:“现在流程走到哪一步了?”罗棋:“现在走到集团那边老总批了,我们一直在催。”

另查,土豆是罗棋,诺诺是李笑笑,涛姐是密境公司职员刘涛。10个花椒币兑换1元。表1中账户余额(主播平台收益)的结算金额为4378324.2元,由52750894÷10×83%计算得出;主播奖金的结算金额为67403.07元,由1013580÷10×66.5%计算得出。表2中的本次结算50%合计2704948元为第一笔直播收益款项,协议完成后结算33%即1740780元为第二笔直播收益款项。

2019年5月9日,密境公司向诺鸳工作室转账支付李笑笑花椒平台直播收益2704948元。诺鸳工作室于2019年5月13日向密境公司开具了金额为2704948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密境公司于2019年5月14日收到该发票。

密境公司提交证据1密境公司和“心哥”的沟通记录(密境公司称“心哥”是李笑笑的代理人)、证据2密境公司职员薛燕和李笑笑的沟通记录、证据3双方拟签署的合同文本(包括《经纪服务合同》及其附件、《花椒家族入驻引导手册》和《花椒直播家族服务合同》及其附件)、证据4李笑笑加入家族花椒直播系统记录、证据5李笑笑在花椒直播最后开播记录、证据6密境公司罗棋与李笑笑的沟通记录、证据7刘涛和李笑笑的沟通记录,用以证明在李笑笑同意签订《花椒直播家族服务合同》的前提和基础下,密境公司才同意按照该合同约定的分成比例83%结算已产生的收益,其中50%先行支付,剩余33%待该合同签订完成后支付。

密境公司称花椒平台直播分为素人直播和家族直播,李笑笑未成立诺鸳工作室之前属于素人直播,一直按照66.5%比例分成直播收益款项,并称家族直播方式可以提高主播个人收入,解决个税问题,但需以签订《花椒直播家族服务合同》及其附件为前提,且该合同必须对公,密境公司才能把主播的直播收益款项分成比例提升至83%。诺鸳工作室称该工作室系应密境公司要求而设立。

经查,诺鸳工作室和密境公司未签订《花椒直播家族服务合同》及其附件,李笑笑在花椒直播平台的账号已被冻结。

诉讼过程中,密境公司向该院提交了反诉状,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视为其自动撤回反诉。

诺鸳工作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5月22日由徐玮、赵丽佳变更为周二伟。

该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是诺鸳工作室作为原告主体是否适格,争议焦点二是诺鸳工作室与密境公司应各自按照多少比例结算李笑笑的直播收益款项。

关于本案的争议焦点一。第一,诺鸳工作室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李笑笑,诺鸳工作室主张的是李笑笑在花椒平台的直播收益,李笑笑亦明确表示同意由诺鸳工作室向密境公司进行主张。第二,密境公司对李笑笑成立诺鸳工作室并以该工作室名义结算直播收益亦知情,且已向诺鸳工作室支付了李笑笑在花椒平台的部分直播收益2704948元。综上,诺鸳工作室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其作为原告主体适格,密境公司抗辩称诺鸳工作室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于法无据,该院对其该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关于本案的争议焦点二。李笑笑的直播收益款项由二部分组成,一是主播平台收益,二是主播奖金,分别对应表2的账户余额和主播奖金。关于主播奖金,从密境公司职员罗棋和李笑笑之间进行结算的表1、表2看,主播奖金结算比例为66.5%,金额为67403元。此外,密境公司向诺鸳工作室支付的2704948元直播收益中,包括了主播平台收益2637545元和主播奖金67403元,这是经密境公司和诺鸳工作室共同确认的。密境公司已向诺鸳工作室支付了主播奖金,现密境公司抗辩称不同意支付主播奖金,于法无据,该院对其该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关于主播平台收益,诺鸳工作室认为应按照83%的比例进行结算,密境公司认为应按照66.5%的比例进行结算。该院认为,第一,罗棋作为密境公司的职员,其有权代表密境公司与诺鸳工作室进行结算。罗棋和李笑笑在短信中确认月流水50万元结算比例为83%,且罗棋向李笑笑发送的表1、表2中的结算金额亦是按照83%比例进行计算的,密境公司亦已按照表2结算金额先向诺鸳工作室支付了第一笔直播收益。第二,密境公司抗辩称按照83%比例进行结算的前提和条件是须签订《花椒直播家族服务合同》,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主张,故该院对密境和凤公司该抗辩意见不予采信。第三,根据罗棋与李笑笑的短信记录,李笑笑在发送给罗棋的短信中提到诺鸳工作室为密境公司开具已付款2704948元金额的发票后,密境公司即应向诺鸳工作室支付剩余33%直播收益1740780元,罗棋在短信回复中明确表示同意。由此可见,密境公司与诺鸳工作室就剩余33%直播收益的支付条件已达成协议。诺鸳工作室已依约向密境公司开具了相应增值税发票,密境公司亦应依约支付剩余直播收益。第四,李笑笑已在花椒直播平台完成直播并产生了直播收益,虽然诺鸳工作室与密境公司未签订书面协议,但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合同关系,是否签订书面协议并不影响诺鸳工作室向密境公司主张剩余直播收益款项的权利。综上,诺鸳工作室与密境公司应各自按照83%与17%的比例结算李笑笑在花椒平台进行直播而产生的平台收益,诺鸳工作室向密境公司主张剩余33%直播收益1740780元,合法有据,该院予以支持。

关于诺鸳工作室主张的利息,诺鸳工作室已于2019年5月13日为密境公司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密境公司亦已于2019年5月14日收到该发票,密境公司应依约在收到发票后即向诺鸳工作室支付剩余直播收益,但密境公司未依约付款,故诺鸳工作室有权向其主张逾期付款利息,但利息应自2019年5月15日起算,为以下计算金额之和,以174078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5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关于密境公司抗辩称李笑笑的直播收益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以及税务部门规定扣缴个税一节,本案系平等主体之间产生的合同纠纷,税收法律关系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但依法纳税是每个企业和公民的义务,如有发现偷税漏税行为,可依法向税务机关进行举报。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北京密境和风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诺鸳文化传播工作室支付直播收益1740780元;二、北京密境和风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诺鸳文化传播工作室支付利息(以174078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5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上海诺鸳文化传播工作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上诉人密境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刘涛、薛燕名片照片以及罗琪公众号聊天截图(原一审上诉人证据第67页),用以证明就涉案收益结算事宜,上诉人共三个员工与李笑笑进行沟通,其中刘涛作为运营总监有权代表上诉人与李笑笑谈结算事宜并作出决策;薛燕作为刘涛下属负责与李笑笑沟通加入家族后的合作运营事宜;罗棋是上诉人的客户服务人员,无权代表上诉人作出承诺或决策。罗棋在与李笑笑沟通时表明了其身份,而且也只有客服人员才会通过公众号对外进行联系沟通。被上诉人诺鸳工作室对刘涛及薛燕名片的真实性、证明目的、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对罗棋公众号聊天截图(原一审上诉人证据第67页)的真实性、证明目的、关联性均不予认可。

证据二:罗棋与李笑笑公众号聊天记录,用以证明李笑笑知道罗棋是上诉人的客服人员,合同需要与刘涛谈,罗棋仅为转达人员,无权代表上诉人决策。而且李笑笑明知合同需要纸质版邮寄给上诉人才算签署完毕。被上诉人诺鸳工作室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证明目的、关联性均不予认可。

证据三:罗棋与李笑笑短信记录(被上诉人的证据1-2页);用以证明罗棋提到“有消息我跟你说”“抱歉,是我没搞清楚”“结算好我和您说”。李笑笑提到“这方面你可能刚接触,有的不了解的我们沟通好就好啦”。罗棋提到“发票的事您和涛姐确认好就行”。李笑笑明知罗棋不清楚事情的始末,且无权决策,仍诱导罗棋作出有利于李笑笑方的回答,李笑笑在与罗棋短信沟通中有主观恶意。一审判决有选择地摘抄短信记录,认定事实太片面,凡是有利于上诉人的描述均不在判决里显示。被上诉人诺鸳工作室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证据四:薛燕与李笑笑微信记录(上诉人一审证据15-19页),用以证明薛燕与李笑笑建立联系的第一时间向李笑笑披露了其身份,这与罗棋第一时间披露其身份是一致的,是上诉人员工的工作习惯,再次证明上诉人员工职责划分清晰,且告知相对方。5月14日、5月15日,薛燕多次提到李笑笑尽快签署协议否则影响后续计算。如“想着合同要不影响结算”“合同咱们也要抓紧弄了”“不签合同会影响另一部分结算”。被上诉人诺鸳工作室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证明目的、关联性均不予认可。

证据五:案件事实图,用以证明根据双方的证据上诉人整理了整个事情的脉络。一审忽视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仅根据一份短信记录认定案件事实,没有查清案件的全貌就以上诉人无法举证为由判决上诉人败诉。一审遗漏了有利于上诉人的事实。被上诉人诺鸳工作室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证明目的、关联性均不予认可。

二审中,被上诉人诺鸳工作室向本院提交了截至2019年5月9日密境公司结算给上海诺鸳文化传播工作室第一笔款项前,密境公司总共拖欠李笑笑的直播收益。用以证明:李笑笑的直播收益分为用户打赏80.5%(用户打赏70%+奖金)。密境公司强行不让李笑笑提现,提出让李笑笑成立工作室对公结算。李笑笑按密境公司要求成立诺鸳工作室后,密境公司主动找诺鸳工作室提出:李笑笑未结算的直播收益59957713花椒币(用户打赏52750894花椒币+奖金7206819花椒币)按用户打赏52750894乘以83%+1013580乘以66.5%结算给诺鸳工作室,让诺鸳工作室给密境公司开增值税专用专票。双方对结算金额及结算方式沟通后达成一致,双方最终约定为:密境公司先支付2704948元(用户打赏的50%即2637545元+奖金67403元)给诺鸳工作室,剩下的1740780元(用户打赏的33%)把第一笔结算的专票开好就立马结算给诺鸳工作室。2019年5月14号密境公司收到发票后开始耍赖一直拖欠剩余未结算的收益至今。上诉人密境公司对于上述证据的第1页跟第3页,第6到第25页真实性认可、关联性认可,第29页到42页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对于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综合各方诉辩意见,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密境公司应支付诺鸳工作室的直播收益数额。上诉人密境公司主张应支付数额为802986.45元,对此,李笑笑已在花椒直播平台完成直播,并产生了直播收益,密境公司对此予以认可,故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诺鸳工作室已依约向密境公司开具了相应增值税发票,密境公司应依照约定向诺鸳工作室支付剩余的直播收益。关于上诉人密境公司主张收益分成比例应为66.5%,其提交的相关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该项主张,且一审法院结合相关的微信记录、密境公司已支付的第一笔直播收益的数额,以及双方合作的相关情况等综合认定直播收益分成比例为83%并无不当。关于密境公司主张罗棋仅是客服人员,无权代表密境公司变更结算条件的上诉意见,因密境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曾告知过诺鸳工作室罗棋无权代表公司,罗棋作为密境的工作人员,其对外往来联系的行为应有权代表公司,故本院对其该项上诉意见不予采信。上诉人密境公司的上诉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密境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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