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裁定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当事人获免除百万债务)

日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呼勇(化名)破产,由此,呼勇成为全国首个真正意义上的“破产人”

通过三年免责考察期,呼某将豁免百万余元债务

呼某曾在深圳某商场内经营教育培训机构,受商场倒闭影响,培训机构不得不关闭,导致呼某负债480余万元。2018年,呼某卖掉其唯一住房,实际收款260万元,全部用于偿还债务,但至今仍负债100余万元。呼某目前无固定工作,每月劳务收入约5000元,自2013年离异后独自抚养女儿。

今年6月9日,呼某向深圳中院提交个人破产清算申请。深圳中院认定呼某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宣告破产的条件。呼某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140余万元债务,将进入为期3年的免责考察期。考察期内,呼勇需接受破产管理人和破产事务管理署的监督,每月申报个人收入、支出和财产状况等信息,除扣除每月必要支出外,剩余收入全部用于偿还债务。

按《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称“《个人破产条例》”)规定,通过免责考察期后,呼某可免去剩余债务。“免责考察期既能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得到‘重生’,也能避免恶意破产的出现。”深圳中院破产庭庭长曹启选说。11月8日,深圳中院将文书送达至呼勇手中,正式裁定宣告其破产。“感谢个人破产条例,让我有机会得到经济上的‘重生’。”呼勇对媒体表示。

《个人破产条例》意义重大,保护惠及债权双方

深圳在个人破产领域的先行先试具有开创意义,为填补我国自然人破产法律制度的空白迈出了关键一步。北方工业大学法律系教授王斐民表示,由于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不适用于个人(自然人),在个人已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重要的经济主体后,其清偿能力出现危机或困境时无法获得破产法的保护与救济。此次《个人破产条例》所带来的保护作用是双向的,不但保护了债务人,对债权人也是一种约束和保护。

王斐民介绍,《个人破产条例》首先可以保障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的基本生活及权利,应当为债务人保留豁免财产,即不作为偿债财产的债务人财产,这些保留给债务人自由支配。这些有利于保护债务人在面临债权人追债时得到更多的合法保护。 以往债权人在向个人追债时面临着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过度追债甚至违法追债,侵犯债务人及其家属的人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债权人陷于违法犯罪的境地;二是由于没有个人破产制度,债务人在资不抵债时,其理性选择不是积极清偿债务,而是隐匿、转移财产,保留给自己和家庭使用。其问题在于缺少个人破产法律制度

据了解,根据《个人破产条例》,债务人和债权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就债务人而言,在深圳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保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就债权人而言,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单独或者共同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截至9月30日,深圳市中级法院共收到个人破产申请755件。

2020年8月26日,深圳市人大正式审议通过《个人破产条例》,并在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个人破产条例》规定,个人破产类型分为破产清算、重整、和解,供不同情况的债务人适用。此前,深圳裁定了全国首个个人破产重整案和全国首宗个人破产和解案。相较于全国首个个人破产重整案和全国首个个人破产和解案的当事人,呼某才是全国首个真正意义上的“破产人”。

债权机构称不担心“老赖”,浙江也将探索个人破产制度

《个人破产条例》是对债务人个人的救济制度,需要多方的共同支持和推进,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市场经济中最大的债主之一,对此项条例又是如何看待?是否担心由此催生“老赖”而损害银行的权益呢?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银行方面对于“老赖”的担忧并不大,因为个人破产有着严格限制条件,如有奢侈消费、隐匿、转移、毁损财产等行为,将不会被允许破产、免除债务;法院作为审查机构把关,对于谎报、漏报财产等行为,法院会进行严格审查,驳回申请;而且盲目申请破产是有后果的,个人破产后,申请人的生活会受到诸多约束。一个债务人如果真实地处于破产边缘,即便他不破产,也无法还清银行的债务。

邮储银行研究员娄飞鹏表示,从各国制度看,欧洲的破产制度更侧重保护债权人利益,从而银行所受影响不大;美国则不同,个人破产给银行带来较大影响。我国出于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考虑,在深圳试点个人破产制度,需要结合试点情况不断完善制度,加强审核,在鼓励创新的同时保护包括银行在内的债权人的正当利益。

据了解,继深圳通过首部个人破产法规后,浙江也正式探索个人破产制度。2020年12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提出要积极探索通过附条件的债务免除、诚信财产申报、合理确定“生活必需品”以实现破产制度中豁免财产的制度目的等途径,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中充分探索个人破产的制度因素。

本文来自作者:博文微金融,不代表小新网立场!

转载请注明:https://www.xiaoxinys.cn/85835.html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联系我们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