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刑事案件案例(男子疯狂透支消费获刑5年)

宜昌男子张某用办下的3张信用卡透支消费62万余元后,玩起了“失踪”,拒不归还银行本金,最终被抓获归案。3月13日,极目新闻记者获悉,张某为他的“冲动”消费付出代价。秭归县人民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对张某判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

办3张信用卡欠62万不还,男子疯狂透支消费获刑5年

2011年10月至2012年10月期间,张某分别在3家银行申请办理了3张信用卡。张某领取了信用卡并激活使用,用于日常的生活开销及提车费用。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共欠3家银行本金62万余元,经过发卡银行电话、上门等方式进行催收后仍不归还,且变更联系方式外逃。2021年10月28日,张某在外地被抓获归案。

承办检察官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过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酌情从轻处罚。

2022年1月10日,秭归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向秭归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近日,秭归县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就此提醒市民注意:信用卡逾期不还,发卡行的信用卡中心会进行催收。本案中,张某自认为更换联系方式可以躲避银行的欠款催收,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张某服刑完毕后,仍然需要向银行足额还款。该名检察官指出,君子爱财应取之有道,信用卡方便了生活,但透支消费属于借贷行为,借贷前要树立理性消费观念,对自己的收入情况进行谨慎判断,不可过于乐观,避免出现无法还款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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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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