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许云鹤的故事,许云鹤案的最终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四起典型案例中的《许云鹤与王秀芝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在当年曾被网友戏称为“彭宇案”翻版的天津“许云鹤案”,因为“扶人做好事反被讹”的炒作,而将关于社会道德滑坡危机的大讨论引向高潮。

天津许云鹤的故事,许云鹤案的最终判决

二审认为,上述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王秀芝腿伤系许云鹤驾车行为所致;许云鹤称王秀芝属自行摔伤,其停车救助的理由不能成立。

许云鹤驾驶机动车未尽高度谨慎的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40%的过错责任;王秀芝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规定,应承担60%的过错责任。因许云鹤未履行交强险之法定投保义务,审理法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交强险的有关规定,判决许云鹤于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医疗费赔偿限额1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金限额11万元)赔偿10.7万元。由于许云鹤未购买机动车交强险,故而承担了交强险项下的赔偿责任。如果其依法购买了交强险,该责任原本是可由保险机构承担的。

天津许云鹤的故事,许云鹤案的最终判决

该案的意义在于: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对于一些无监控录像、无目击证人,且双方当事人对于事故原因又各执一词的情形,人民法院如何认定事实是一大难点,本案即具有典型意义。本案争议焦点是王秀芝的腿伤是否为许云鹤的驾车行为所致。该案中,法院综合鉴定结论、事故现场图、照片、勘查笔录、当事人陈述等各种间接证据,认定驾驶人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从此认定了案件事实。

相关法条:

《侵权责任法》第6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48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天津许云鹤的故事,许云鹤案的最终判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的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的,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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