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创投公司与袁宁武及王延生关系(创投公司和投资公司的区别)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深创投”)1999年由深圳市政府出资并引导社会资本出资设立,公司以发现并成就伟大企业为使命,致力于做创新价值的发掘者和培育者,已发展成为以创业投资为核心的综合性投资集团,现注册资本100亿元,管理各类资金总规模约4225亿元。

截至2022年9月30日,深创投投资企业数量、投资企业上市数量行业领先:已投资项目1483个,累计投资金额约878亿元,其中230家投资企业分别在全球17个资本市场上市,443个项目已退出(含IPO)。专业的投资和深度的服务,助推了康方生物、怡合达、腾讯音乐、西部超导、宁德时代、迈瑞医疗、瑞芯微、奇安信、恒玄科技、中芯国际、信维通信、睿创微纳、潍柴动力、复旦微电、华大基因、荣昌生物、澜起科技、稳健医疗等众多明星企业成长,也成就了深创投优异的业绩。

(以上内容截取自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官方网站的公司简介栏目)

深创投公司与袁宁武及王延生关系(创投公司和投资公司的区别)

你想不到吧,这么一家专业的投资机构,在2010年的一次投资项目上对被投资企业的创始人发起了诉讼,最后还输了官司。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2010年10月11日,深创投公司与袁宁武及王延生、袁宁燕、深圳市天佑恒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佑恒通公司)及深圳市网信联动技术有限公司(即目标公司)签订了《增资协议》,约定目标公司注册资本为4100万元,其中袁宁武出资1918.8万元,持有46.8%的股权;王延生出资1180.8万元,持有28.8%的股权;袁宁燕出资590.4万元,持有14.4%的股权;天佑恒通公司出资410万元,持有10%的股权。

各方同意深创投公司作为投资者向目标公司投资3000万元,其中1025万元计入注册资本,以取得目标公司20%的股权,1975万元计入资本公积金。原股东同意并保证以目标公司为未来在资本市场上的上市主体,原股东不得直接再投资、经营其他公司并以该公司为上市主体。经投资人同意公司重组,并以重组后的公司作为上市主体的除外。否则,原股东应自投资人投资之日起每年按投资人投资金额的30%向投资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赔偿投资方受到损失的,应另行赔偿投资人的损失。

同日,上述各方还签订了《2010年补充协议》,协议第一条及第二条约定,目标公司在2010年度、2011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不低于1300万元、25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若目标公司未达到上述经营目标时,由原股东对投资者深创投公司给予补偿。协议第四条“股权回购”约定,如目标公司在2013年12月30日前未能成功实现资本市场公开上市,则深创投公司可选择要求袁宁武及王延生回购深创投公司持有的全部或部分目标公司股权,回购价格应按照深创投公司对目标公司的投资额按照年利率8%(单利)计算的本利和(须扣除深创投公司在持有目标公司股份期间获得的分红等收入)与根据回购日目标公司审计报表深创投公司股权对应之净资产孰高计算。【埋下祸根】

2010年10月28日,深创投公司向网信联动公司支付投资款3000万元。2010年11月16日,网信联动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注册资本由4100万元变更为5125万元,深创投公司共计持有1025万股,持有网信联动公司20%的股权。

2014年3月20日,深创投公司与袁宁武、王延生、袁宁燕、天佑恒通公司、深圳市网信联动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2014年补充协议》,对《2010年补充协议》进行了修订,约定各方鉴于目前资本市场及公司业绩等情况综合考虑同意将股权回购时间延期至2014年12月30日前,回购条件及计算方法保持不变。

2015年6月19日,深圳市网信联动技术有限公司变更为深圳市网信联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类型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7月,深创投公司、深圳市红土信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土信息公司)共同作为甲方、投资人,与袁宁武、王延生、袁宁燕、天佑恒通公司(共同乙方)、网信联动公司(丙方)签订了《2015年补充协议》,约定,一、鉴于目前资本市场及公司业绩等情况综合考虑,各方经协商并达成一致:1、甲方的股权回购时间延期至2015年12月31日,回购条件及计算方式保持不变。2、如公司在2015年底前递交新三板挂牌申请,且申请挂牌过程的期间跨度到2016年,在此期间甲方不启动股权回购。如挂牌不成功,则甲方有权启动股权回购。3、公司在新三板成功挂牌后,双方约定,在公司挂牌后两年内,甲方可择机通过股权转让实现退出;如退出的金额小于甲方投资的投资成本加约定利息之和,乙方承诺予以补足。

2015年9月15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致函网信联动公司,同意网信联动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2015年10月8日,网信联动公司正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2016年7月25日,网信联动公司发布股票解除限售公告,披露深创投公司持有的1025万股网信联动公司股票于2016年8月1日解除限售。

2018年2月8日,深创投公司把袁宁武、王延生告上法庭,要求袁宁武、王延生共同向深创投公司回购网信联动公司股权并支付回购款、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合计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纠纷开启】

这是一起典型的股权回购纠纷,深创投作为投资者与目标公司创始人袁宁武、王延生之间展开了文明的较量!

一般情况下,专业投资机构在投资协议的合同层面往往设置了非常多的有利条款,也会非常规范地执行投资协议,在遇到投资风险事件的时候,都能顺利地依据股权回购协议、收益补偿协议等挽回投资损失。但是,深创投这次却吃了亏。

深创投公司认为,目标公司网信联动公司没有按照约定成功实现在资本市场公开上市,“资本市场公开上市”是指公司股票实现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即主板交易,现网信联动公司仍为非上市公司,故应视为其未能实现资本市场公开上市。

创始人则认为,目标公司已经于2015年10月8日实现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也就是“新三板”)挂牌公开转让。

因此,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在“新三板”挂牌,是否属于“在资本市场公开上市”。

法院指出:

首先,按照通常理解,我国资本市场由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组成。其中场内市场的主板(含中小板)、创业板和场外市场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证券公司主导的柜台市场共同组成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其次,双方没有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在资本市场公开上市”是指主板市场公开上市。

因此,目标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市场公开上市,应当视为在资本市场公开上市。

本案经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深创投均落败收场。

从这个案例,我们可以总结出:

第一、投资协议应当对股权回购条款的行使条件、目标公司的业绩要求,进行明确细致的约定,应避免出现案例中的模糊标准。

第二、投资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协议执行,应避免错过实现权利的期限。上述案例中,深创投在目标公司新三板挂牌上市的两年内,还可以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实现退出,同时可以要求创始人补足差额。但是,深创投并没有充分利用这一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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