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做引流犯法吗,主播引流违法吗

10月19日,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对滕某(网名“山泥若”)等7人跨境网络开设赌场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审理查明,7人成为“竞技宝”网络赌博平台的代理后,分别在火猫、斗鱼等直播平台及游戏论坛、英雄联盟赛事贴吧等渠道,以推广链接、邀请码等方式发展会员参与“竞技宝”网络赌博投注。至案发时7人共计发展会员注册4000余人,其中2000余人在“竞技宝”赌博平台进行充值。其中,滕某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

无独有偶,10月18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对郭美美等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公开宣判,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郭美美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梳理报道可知,近年来,不断有网红或者主播因为带货翻车或者利用“流量”赚取不法收益而触犯法律,甚至面临刑事制裁,失去人身自由。这警示人们,在互联网进入门槛越来越低的今天,从事网络行为势必谨小慎微,否则就可能“翻车”。

不可否认的是,在互联网高度发达的当下,有人借助网络直播带货和担任代言人获利丰厚。这一门槛较低且便捷的“造富神话”,吸引着更多人走向主播、网红之路。

殊不知,该条道路看似简单易行,却暗含着不少法律风险。以直播带货为例,直播带货的实质和作用与广告代言人和推荐人没有本质区别。根据广告法,广告代言人是指在广告中以自己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人。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其他领域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代言人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代言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与“山泥若”开设赌场案类似,一些主播、网红为了谋取利益,不加分辨地为赌博网站“代言”“引流”,推荐、诱导粉丝、网友参与投注,或者在直播间发送邀请码、链接等邀请粉丝参与网络赌博。甚至有网红为博取关注和流量,创作低俗、恶俗、淫秽内容以扩大影响,或者以侮辱、谩骂为噱头不断制造影响,最终落个被封号甚至被判刑的后果。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已经成为人所皆知的常识。任何从事互联网活动的人都应该谨记这一常识并将其作为准则和底线。特别是,互联网的进入门槛较低,当主播和网红不需要太大成本的情况下,导致从业人员较为复杂,甚至是鱼龙混杂。这决定了网红的进入门槛虽低,“运营”成本却并不低,随时有可能碰触底线。故任何从业者都应从“山泥若”、郭美美事件中汲取教训。在打造网红人设时本着对公众负责、对名誉和形象负责的态度,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和把关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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