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小时房(石家庄小时房出租信息)

近日,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通知,对我市市区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受理及管理工作进行规范、调整,6月1日起执行

6月1日起石家庄廉租房、公租房住房保障政策调整 (附全文)

为解决住房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进一步规范住房保障申请和管理工作,我市对住房保障政策进行了规范、调整。

一、申请条件

(一)城镇低保、低收入

1.申请人具有市内四区(长安区、裕华区、桥西区、新华区,下同)常住户口满3年,且在主城区(长安区、裕华区、桥西区、新华区、高新区,下同)实际居住。

2.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8倍

3.家庭在主城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含合同备案房产,下同)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

申请家庭在主城区原有住房被拆迁且置换房产的,在拆迁过渡期内,按拆迁置换前面积核定申请家庭住房面积;置换房产已备案或已交付使用的,按拆迁置换后核定。所有房屋经市级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D级危险房屋且无人居住的,视为无房。

父母(含配偶父母,下同)与子女同住或子女与父母同住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申请家庭住房面积:

(1)房屋所有权夫妇有未婚子女的:申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申请人夫妇的父母或子女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总和-房屋所有权人夫妇及未婚子女的总人口数×30;

(2)房屋所有权夫妇子女均已婚(含离异)的:申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申请人夫妇的父母或子女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总和-房屋所有权人夫妇×30)÷子女数量;

如果得数小于等于零,则均按零计算。

如果申请人夫妇的父母或子女有单套及以上非普通住宅或两套及以上普通住宅的,不论同住与否,均要进行核定。

4.单身申请人(含离异、丧偶)须满35周岁。

(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1.申请人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且在主城区实际居住。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全部退休的,不再核定收入。

3.家庭在主城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

拆迁房产、危险房屋认定同低保、低收入家庭。

4.单身申请人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三)新就业职工

1.申请人具有城区(长安区、裕华区、桥西区、新华区、高新区、藁城区、鹿泉区、栾城区、矿区、循环化工园区,下同)常住户口或持有主城区居住证,且在主城区实际居住

2.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租金。

3.家庭在主城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

拆迁房产、危险房屋认定同低保、低收入家庭。

4.单身申请人须满18周岁。

5.持有全日制大中专及以上院校毕业证,毕业未满5年。

持有市内四区人才绿卡(B、C卡)的申请人按照新就业职工申请,不受“毕业未满5年”限制。

6.申请人在申请当月前一年内任意一月在主城区缴纳养老保险

(四)外来务工人员

1.申请人具有城区(不包含市内四区)常住户口满一年或持有主城区居住证满6个月,且在主城区实际居住。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家庭在主城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

拆迁房产、危险房屋认定同低保、低收入家庭。

4.单身申请人须满18周岁。

5.申请人在申请当月前一年内连续6个月在主城区缴纳养老保险

(五)不得申请或限制申请的情况

1.离婚未满2年的

2.申请家庭成员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无独立生活能力人员的,不得申请实物配租。

3.购买商业用房、写字楼或其他投资性房产的。

4.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在申请之日前五年之内有住房转让行为且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不得申请廉租住房。但申请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

5.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单身申请人,其父母在主城区房产数量大于子女数的。

6.市内四区城中村的男性居民不得申请住房保障;女性居民不享受本村分房待遇的,可按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类型申请;后迁入市内四区城中村户口且不享受城中村任何待遇的,可不受该规定限制。

7.个人或工作单位被计入诚信档案,在限制申请期间的。

8.配租成功的家庭放弃入住或退房未满2年的,不得申请实物配租。

(六)其他规定

一个保障家庭只能享受一种类型的住房保障。

二、申请资料

(一)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

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申请住房保障,需要填写《石家庄市公共保障房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身份证明: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军官证、士官证),未办理身份证的可提供户口页。

(2)父母(含配偶父母)或子女的身份证。

父母离异的,提供法定抚养一方的身份证;没有明确抚养关系的,提供与其有血缘关系的父母信息。

父母或子女去世的,提供死亡证明。

2.户籍证明:申请人户口簿主页及全部家庭成员户口页。申请人是集体户口的,无需提供户口簿主页。

3.婚姻证明:当前婚姻情况资料。已婚家庭提供结婚证;离异家庭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家庭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未婚单身申请人无需提供婚姻证明。

4.收入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特困供养证》或民政部门当年出具的低收入认定资料。

5.居住证明(提供以下任意一项即可):

(1)房产证或自有产权的证明。

(2)申请家庭租住单位宿舍或集体公房的,需出具申请前一年内任意一月的租金缴纳证明;

(3)租住社会住房的,出具《租赁备案表》;

(4)租住村证房或单位产权房的,由村委会或其指定部门出具的租房证明或产权单位证明;

(5)借住、与父母或子女同住的,出具由房屋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开具的《同住(借住)证明》和房产证复印件。

(6)住保障房的,需出具市保障房管理分公司出具的《诚信证明》。

6.其他资料:烈士遗属、优抚对象、市级以上见义勇为、特困职工、一二三等残疾、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人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等证明资料。

(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住房保障,需要填写《石家庄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身份证明: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军官证、士官证),未办理身份证的可提供户口页。

单身申请人提供父母身份证;60(含60)岁以上单身申请人无需提供父母信息。父母离异的,提供法定抚养一方的身份证;没有明确抚养关系的,提供与其有血缘关系的父母信息。父母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死亡证明丢失不能补办的,由申请人书面说明有关情况。

2.户籍证明:户口簿主页及申请家庭成员户口页。申请人为集体户口的,无需提供户口簿主页。

3.婚姻证明:当前婚姻情况资料。已婚家庭提供结婚证;离异家庭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家庭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未婚单身申请人无需提供婚姻证明。

4.收入证明:全部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出具的申请前12个月的《收入证明》,附银行流水;现金发放的,附工作单位出具的本人收入明细原件。

已退休的提供《退休证》。18周岁以上在校学生提供学生证。

5.居住证明:参照城镇低保、低收入类型,提供申请人在主城区实际居住的证明资料。

6.其他证明:市内四区城中村女性居民申请住房保障需提供由村委会出具的不享受本村分房待遇的证明。

(三)新就业职工

新就业职工申请住房保障,需要填写《石家庄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身份证明: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军官证、士官证),未办理身份证的可提供户口页。

单身申请人提供父母身份证;父母离异的,提供法定抚养一方的身份证;没有明确抚养关系的,提供与其有血缘关系的父母信息。父母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死亡证明丢失不能补办的,由申请人书面说明有关情况。

2.居住(户籍)证明

(1)持主城区居住证申请的,申请人只需提供有效居住证,无需提供其他居住证明资料。

(2)持城区户口簿申请的,申请人须提供户口簿主页及申请家庭成员户口页(申请人为集体户口的,无需提供户口簿主页),并参照城镇低保、低收入类型,提供居住证明。

3.婚姻证明:当前婚姻情况资料。已婚家庭提供结婚证;离异家庭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家庭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未婚单身申请人无需提供婚姻证明。

4.在职证明: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

5.学历证明:全日制大中专及以上院校毕业证书或人才绿卡。

6.社保证明:申请当月前一年内任意一个月在主城区缴纳养老保险的证明。

7.单位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列入企业名录的企业无须提供单位证明。

8.劳务派遣:通过劳务派遣方式就业的申请人,需提供劳务派遣的相关资料。

(四)外来务工人员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保障,需要填写《石家庄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身份证明: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军官证、士官证),未办理身份证的可提供户口页。

单身申请人提供父母身份证;父母离异的,提供法定抚养一方的身份证;没有明确抚养关系的,提供与其有血缘关系的父母信息。父母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死亡证明丢失不能补办的,须由申请人书面说明有关情况。

2.居住(户籍)证明

(1)持主城区居住证申请的,申请人只需提供有效居住证,无需提供其他居住证明资料。

(2)持城区户口簿申请的,申请人须提供户口簿主页及申请家庭成员户口页(申请人为集体户口的,无需提供户口簿主页),并参照城镇低保、低收入类型,提供居住证明。

3.婚姻证明:当前婚姻情况资料。已婚家庭提供结婚证。离异家庭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家庭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未婚单身申请人无需提供婚姻证明。

4.收入证明:提供全部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出具的申请前12个月的《收入证明》,附银行流水;现金发放的,附工作单位出具的本人收入明细原件。18周岁以上在校学生提供学生证。

5.社保证明:申请人申请当月前一年内连续6个月在市区缴纳养老保险的证明。

6.单位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列入企业名录的企业无须提供单位证明。

7.劳务派遣:通过劳务派遣方式就业的申请人,需提供劳务派遣的相关资料。

(五)其他资料

市级以上政府引进的特殊人才、省部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市级以上见义勇为人员、优抚对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等证明资料。

(六)资料要求

1.个人证件需核实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单位证件只需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其他证明资料需提供原件。

2.受理审核部门必需严格按照规定收取资料,不得人为增加未明确要求的资料。

(七)其他要求

各区要在审核申请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并签订诚信承诺书后,积极建立申请企业名录,简化企业名录内单位职工的申报资料。企业名录要及时更新,及时上报市保障房管理中心备案。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可直接纳入申报企业名录。

三、保障程序

(一)申请受理

1.低保、低收入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

2.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由工作单位注册地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人才绿卡持有人按照新就业职工类型,由工作单位注册地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通过劳务派遣方式就业的申请人,由用工单位注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

3.因执行政府“退市进郊”政策而搬迁至主城区外的企业,其新就业职工或外来务工人员,由单位搬迁前注册地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资格申请或复核,新申请的不需要提供经营场所证明。

4.已配租的外来务工人员或新就业职工,其工作单位或用工单位注册地不在市内四区,由原受理部门负责受理资格申请或复核。

申请住房保障要求申请人本人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对申请信息签字确认。老弱病残等行动不便的申请人可授权委托他人办理。

(二)街(镇)初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及完整性进行初审。初审完成后,进行公示,并将资料报区住房保障部门。

(三)区级审核

区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结合相关资料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四)区政府审批制度

对于审批通过、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廉租房保障家庭,经区政府常务会把关后上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对于审批通过、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的公租房保障家庭,直接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五)保障实施

未配租的廉租房保障家庭自取得保障资格的下月起领取住房租赁补贴。

(六)市级抽查

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对取得保障资格家庭的资料进行抽查。抽查结果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留存。

四、动态管理

(一)信息管理

1.保障家庭信息发生变动要及时申报变更;未发生变动不得随意修改。

2.保障家庭应在经济状况、人员结构、婚姻状况、户籍、工作单位等因素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向受理部门申报变更,并提供相应资料;未及时申报的保障家庭,经核查仍符合保障条件的,计入诚信档案一次,累计三次计入诚信档案,取消其保障资格。

(二)资格管理

1.申请地变化

(1)2018年1月之前在高新区申请住房保障、已在市区配租、且目前仍具有保障资格的家庭,其保障资格可以从高新区转入市内四区。

(2)已经取得住房保障资格的保障家庭,户口迁入高新区、藁城区、鹿泉区、栾城区、矿区、循环化工园区的,其保障资格转化不受户口满一年限制。

(3)保障家庭需要变更申请地的,需出具原申请地开具的转出证明,并提供相应资料。

2.廉租房转公租房或公租家庭类型转化

(1)保障家庭因收入、人口等状况变化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可转化为公租房保障类型。转化时,需向受理部门提出申报并提供资料,资料合格后,住房保障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2)2017年4月1日前申请资格的新就业职工,毕业满8年时,需进行资格转化;2017年4月1日后申请资格的新就业职工,毕业满5年时,需进行资格转化;人才绿卡(B卡、C卡)失效或过期的,需进行资格转化。

廉租房需要转化为公租房的,只涉及补贴标准的变化,其租住的保障房不变。

3.公租房转廉租房

(1)已配租谈安小区7号楼、安和苑4-6号楼以及配建小区保障房的家庭,须退出其配租的保障房后,可重新申请廉租房保障,不受2年限制。

(2)已配租安苑小区、明珠花园、珍集嘉苑、全城绿洲、秀河小区、秀玉小区、安华家园、尚达家园、建华家园、仁华家园、民华家园、福华家园、和华家园、盛和苑、安和苑1-3号楼、南和苑、东安小区、红河小区、依水佳苑、谈安小区1-6号楼、文河小区保障房的公租房保障家庭,可以不退出保障房,直接申请廉租资格转化

4.新旧政策衔接

(1)2017年4月1日前取得保障资格的保障家庭,需要转化为外来务工人员的,提供有效居住证、在职证明;需要转化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类型(非退休)的,提供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3521(含)元的收入证明

(2)2017年4月1日后取得保障资格的保障家庭,按照现行政策提供资料,进行转化。

五、后期管理

对因购房被取消资格且已经超过6个月过渡期未退房的家庭,实行多方式、分层次的退出管理。

1.已购买期房未交房的配租家庭,按照其购房合同约定,未到交房日期的,由配租家庭向小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资料,可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继续租住保障房

2.按照其购房合同约定,已到交房日期但实际未交房的,由配租家庭向小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由开发商出具的未交房证明,可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继续租住保障房

3.购买的期房一经交付或购买现房的,应及时退出保障房。

六、监督管理

1.各受理窗口要把申请公共保障房所需资料公开张贴, 内容要完整、清晰。不允许自行增加政策未规定的资料。

各受理部门可采取入户调查、单位走访、电话询问等方式对申请对象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核查,申请对象及单位须积极配合受理部门的核查。

申请对象或单位不能积极配合受理部门核查的或不如实提供信息的,或经受理部门查实有瞒报、提供虚假信息或伪造信息等情况的,由受理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并按照规定处理。

2.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实行“随时受理”制度。申请家庭在工作日到受理部门进行申请,提交资料。受理部门须按照规定对保障申请随时受理,并按照规定进行审核。

3.资格申请、审核以及动态管理过程中,各级受理、审核、管理部门严格履行告知程序。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对申请资料不完整或申请资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给予申请人申诉、补充资料的时间。

七、其他

新政策从2019年6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新政策不一致的,以新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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