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事件评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首先,2012年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此处的校车是规范管理意义上的,而非实际运营中的校车。实践中恰恰存在大量未取得校车运营许可、未达到安全标准的幼儿园校车上路,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及安全隐患,将幼儿园校车严重超员驾驶纳入危险驾驶罪,符合道路运输公共安全保护的实践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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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福建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

第三十一条 入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公安部《严重超员、严重超速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试行)》

第一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运,有下列严重超过额定成员载客情形之一的,可以立案侦查:

(一) 驾驶大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5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乘员15人以上的;

(二) 驾驶中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8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乘员10人以上的;

(三)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10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成员7人以上的。

文案|吴小英

编辑|缪芳艳

审核|谢文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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