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新增

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赔偿司法解释》),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那么,行政赔偿司法解释对赔偿直接损失都做了哪些列明呢?北京楹庭孟雷律师针对该问题展开为大家进行讲解。

根据现在的《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侵犯财产的财产权所造成的损失,规定的是直接损失。那么具体何为直接损失并没有直接的明确规定。那么这次在《行政赔偿司法解释》中对直接的损失进行了规定,以及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开支也做了一些明确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下列损失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的“直接损失”:

(一)存款利息、贷款利息、现金利息;

(二)机动车停运期间的营运损失;

(三)通过行政补偿程序依法应当获得的奖励、补贴等;

(四)对财产造成的其他实际损失。

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新增

在《行政赔偿法司法解释》的第29条规定,下列损失属于国家赔偿法的第36条第八项规定的直接损失。那么直接损失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存款的利息、贷款的利息、现金的利息。第一项就是存款贷款的相关的利息以及资金占用相关的损失,把利息也作为直接损失地进行了规定。

第二项是机动车停运期间的营运损失。机动车比如说被行政处罚,如果错了,那么机动车在这期间停运造成的营运损失也属于直接损失。当然营运损失具体按照什么标准在司法实践当中可能要参照行业的标准,参照实际的情况来确定。总之,把机动车营运的损失规定为直接损失。因为在以前把营运损失往往认定为它是营运的损失,不属于直接损失,因为未来的利润之类的不属于直接损失。现在新的行政赔偿司法解释把机动车营运期间的营运损失列为直接损失。

第三项是通过行政补偿程序依法获得的奖励补贴。对于行政补偿当中获得的奖励及各种补贴,它也是列为直接损失,在行政赔偿案件当中对这些都应当进行补偿。比如说在房屋征收过程当中,对奖励相关的补贴都是列为了补助等等这些都属于直接损失的范畴,属于赔偿的范围。

其他的还有兜底条款,其他的实际损失。新的行政赔偿司法解释把直接损失的范围进一步明确,进一步进行了扩大。还有第四项的兜底条款,具体的哪一些直接造成了损失,明显直接的,必然的这种损失都列为直接损失的范畴,行政赔偿的范畴。这是行政赔偿司法解释修改增加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下列损失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规定的“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一)必要留守职工的工资;

(二)必须缴纳的税款、社会保险费;

(三)应当缴纳的水电费、保管费、仓储费、承包费;

(四)合理的房屋场地租金、设备租金、设备折旧费;

(五)维系停产停业期间运营所需的其他基本开支。

第28条把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开支进行了明确。比如说必要留守职工的工资,造成停产停业期间的职工的工资,缴纳的税款、社会保险。

第三项是应缴纳的水电费、保管费、仓储费、承包费这些都属于必要性的开支。

第四项,合理的房屋场地租金、设备租金、设备折旧费。

第五项,维系停产停业期间运营的其他的基本开支,这些必要性的经常性的开支进一步进行了规定。根据现有的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正常的赔偿都是直接的损失,比如说现有的国家赔偿法规定如果财产被变卖的这些低于财产价格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对直接损失新的赔偿法的司法解释根据行政赔偿案件自身的特点,也借鉴了民事侵权赔偿的相关规定,通过列举的方式进一步明确了相关的存款、贷款的利息,机动车营运损失以及行政补偿的奖励补贴等均属于直接损失的范畴。同时司法解释也设立了兜底条款,最大限度地实现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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