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宝商城秋装连衣裙是正品吗

网络购物,买到不符自身期待的商品,甚至商品成分与标识不符,这能索赔吗?答案:不一定。

今天,鹿城区人民法院就两起网购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两起案件中,当事消费者分别通过“京东商城”、“天猫商城”购买商品,认为自己受到了商家的欺诈,要求退款并赔偿。

“京东商城”上网购艾灸仪 收货2天后即投诉“受欺诈”

“京东商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所属的网络购物网站。

温州市民何先生注册成为该网站会员。今年7月11日,何先生的妻子黄女士以何先生的账户,花了3928元通过“京东商城”向广州某艾灸仪器公司购买了一套艾灸仪器。

7月15日,黄女士收到艾灸仪。7月17日,黄女士向北京12315热线投诉,称该网站宣传使用绝对化用语“最佳”、“首台”字样,要求“退一赔三”。

黄女士表示,收货后,她一共使用了三次涉案的艾灸仪器,她认为并不像网页、产品宣传册宣传得那样功效了得。

黄女士说,《广告法》规定,商品广告中不得使用“最佳”、“最有效”、“全球首台”等绝对性的用语,她所买的艾灸仪器并非“全球首台”,该涉案艾灸仪器的转轴并非如商品宣传册中所述可以360°旋转。她认为,卖家这是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京东商城”作为网络运营商,没尽到监管义务,对卖家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没采取措施,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黄女士与“京东商城”调解无果。7月22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作出决定,终止调解。

因为当时网购时,收货人是“何先生”,今年9月16日,何先生将“京东商城”、广州某艾灸仪器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卖家退还3928元,并要求卖家、“京东商城”连带向其赔偿三倍购货款,即11784元。

法官说法:

绝对性用语未涉及产品功效 消费者主张有悖常理

11月11日,鹿城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审理认为,黄女士通过“京东商城”向广州某艾灸仪器公司购买艾灸仪,黄女士与卖家形成买卖合同关系。

消费者主张卖家提供的艾灸仪达不到描述的使用效果,但根据其提供的网购页面商品介绍中,没有出现使用效果的明确描述。

根据网页显示,该“商品介绍”项下注明的是:“艾灸仪控制温度采用智能电子芯片,模拟传统艾灸燃烧时产生的远红外线和近红外线;让艾绒在最有效的温度散发药性,达到最佳效果”、“全球首台采用转轴艾灸仪”。

该描述是说明涉案艾灸仪器是根据传统艾灸的原理,结合现代化技术和方法,通过一定疗程达到治疗和保健的目的。

但黄女士在收货后的2天之内就主张商品功能与描述不符,显然有悖常理。

法院还认为,黄女士向相关部门投诉主张退赔的理由,是卖家在网站宣传中使用了绝对性用语,并没有涉及到产品的功效问题。黄女士并不能举证证明涉案的艾灸仪不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所以其主张退货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黄女士主张:卖家在网页中使用了“最佳”、“最有效”、“全球首台”等绝对性的用语涉嫌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主张卖家赔偿三倍价款。

法院认为,根据卖家在商品网页中的表述为“智能电子芯片控制温度,让艾绒在最有效的温度散发药性,达到最佳效果”。这样的描述仅为温度的控制与艾绒药性效力发挥程度的关联性,并非艾灸仪的本质功能。

至于是否属于“全球首台采用转轴艾灸仪”,这仅仅是作为一种“辅助性吸引”而存在,并非黄女士当时买艾灸仪时的真正目的。

法院认为,卖家使用绝对性用语并不足以让黄女士对艾灸仪的使用功能产生误解,作出错误的购买意思表示,所以不应当认定为欺诈行为。

对于消费者主张的“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法院一审予以驳回。

但至于卖家销售商品宣传内容是否“有所夸大”,或者违反相关行政管理法规,鹿城法院认为,这属于行政部门管辖范畴,本案中不予涉及。

“天猫商城”上购买1件连衣裙

怀疑成分作假后再买20件

小姚,“90后”,龙湾籍男生。

今年8月15日,小姚花了488元,在“天猫商城”上向一服装旗舰店购买了一件蕾丝连衣裙。8月17日,快递到货。

该连衣裙上的标签显示面料、里料相关成分。但是,小姚感觉连衣裙的面料成分并非像标签所述。

收货后第三天,小姚就把连衣裙送到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检测。

明明对连衣裙的面料成分产生怀疑,可在8月23日,小姚却再次下单,购买同款连衣裙20件。

8月24日,检测院出具《检测报告》,认定送检连衣裙的纤维含量不符合样品明示的成分要求。

凭着这份《检测报告》,小姚认为卖家的销售行为已构成欺诈。

今年10月8日,姚先生将“天猫商城”、卖家告到了鹿城法院,要求卖家退还购物款10248元,并要求卖家根据网页载明的“退一赔四”承诺赔偿四倍购物款40992元、检测费300元,但他没有要求“天猫商城”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检测结果出炉前再网购属主观故意

赔偿诉求不予支持

11月18日,鹿城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小姚通过天猫网向卖家购买连衣裙,支付货款,双方之间形成的是网络购物合同关系。

法院认为,小姚在案件中有两次网购行为,第一次发生在8月15日,购买了一件连衣裙,其实际材质服饰上标识记载的成份不符,卖家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小姚作出错误的购买意思表示,卖家的行为构成欺诈。

小姚的第二次网购连衣裙行为发生在8月23日,他购买了同款的20件连衣裙。

法院查明,小姚在8月17日收到单件连衣裙后对服饰材质成份产生质疑,于8月19日提交检测院质检,但在该检测报告未出具之前,却仍继续向卖家购买同款服饰20件,该行为已超出作为一般消费者所具有的理性,和常理不符。

法院认为,小姚第二次网购的行为存有主观恶意,并非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其要求卖家就上述20件服饰赔偿四倍货款,法院不予支持。虽然“天猫商城”作出“正品保障”的赔偿承诺,也就是说商家承诺当消费者购买到非“正品”商品时,除解除交易合同外,并对消费者增加赔偿,金额为消费者实际交付商品价款的四倍,但是小姚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卖家提供的商品非“正品”商品或假冒材质成份产品。

因小姚没有对“天猫商城”主张权利,鹿城法院一审判决小姚退还卖家21件连衣裙,卖家退还小姚购买的21件连衣裙货款10248元、鉴定费300元,并赔偿第一次网购连衣裙的价款的三倍,即14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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