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车辆临牌去哪里办,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条件有哪些

什么情况需要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需要带什么资料?

办理车辆临牌去哪里办,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条件有哪些

一、申领流程

1、申请人准备法定证明、凭证及相关要件;

2、申请人直接到市公安交管局车辆管理所市所、各分所、警邮合作平台、车管所授权的机动车销售单位及自贸区、蓟州、宝坻、武清、汉沽、运达、大昌、瑞诚工作站等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按照规定核发临时通行牌证,对不符合规定的,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理由。

二、所需资料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一)未销售的;

(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三)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

(四)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三)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五)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需要在本行政辖区内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需要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九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对具有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三次。

三、收费标准

临时号牌费5元/面(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28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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