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律师制度的发展历程和展望

新中国律师制度的发展历程和展望

 

民国初年,袁世凯想劝曹汝霖放弃律务,入阁为官,便问曹曰:“何必做律师,律师不是等于以前的讼师吗?”曹汝霖答道:“律师与讼师,绝对不同,律师根据法律,保障人权,讼师则歪曲事实,于中取利。”这一问一答间,颇能体现律师制度初立时国人对于律师的误解,以及法律人对于律师价值的维护。

中国律师最早始于何时?

“律师”一词在中国历史上出现得很早,但此前都未曾用于表述法律工作者。西汉时期,佛教传入中国,“律师”只是对通晓律藏(“三藏经”之一)僧人的特定称呼。发展到唐代,“不仅佛教僧人有“律师”的称呼,道士也可称“律师”。直到清代,有人将传授法律知识的人称为“律师”,“律师”才摘去了宗教用语的帽子,与法律有了一些联系。

在晚清变革的潮流中,1906年由沈家本、伍廷芳(我国第一位获准在英国殖民地担任律师的中国人)主持的《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引入了律师制度,而且有具体的设计。但该草案最终没有付诸实施。

清政府于1909年和1910年先后颁布的《各级审判庭试办章程》和《法院编制法》,则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律师存在的合法性。1911年,修订法律馆又以日本的刑事、民事诉讼法为蓝本,完成了《刑事诉讼法草案》和《民事诉讼法草案》,其中明确了律师的代理、辩护等职能。但这些草案还没有送资政院讨论,清廷即已告终。

1912年1月8日,南京临时政府司法部提法司任命陈则民等32名政法学堂毕业生为公家律师,并指出如有原告或被告聘请他们,他们便可上法庭为其辩护。这是最早由中华民国政府公布的中国本土律师名单,他们可谓是近代中国律师业的拓荒者。

1912年3月22日,孙中山在关于《律师法草案》的饬令中提出:“律师制度与司法制度相辅为用,夙为文明各国所通行。”他主张尽快审议《律师法》,以建立中华民国律师制度。时任司法总长的伍廷芳,一方面主张效仿西方,全面建立新的法律体系,包括建立律师制度,另一方面还利用司法总长的身份,在有关律师立法尚未出台、律师制度尚未正式建立的情况下,在具体审判活动中率先推行律师辩护制度。

从清朝末年到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结束,可以视为现代律师制度和律师业在中国的引入阶段。这一阶段有关律师制度的立法和认识实践为此后律师制度的正式确立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民国时期律师行业的发展

辛亥革命推翻清王朝、开创了民主共和的历史,从1912年到1949年,中华民国先后经历了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三个时期。就后两个时期而言,虽连年战乱、内外交困,但由于受西方文化和思想观念的影响日甚,中国社会在制度层面也开始了大的转变,在原有基础上,正式颁布施行的有关律师制度的法律趋于完备,律师业也初具规模。

1912年9月16日,北洋政府在中国历史上颁布实施了第一个关于律师制度和律师业的单行法规———《律师暂行章程》,它延续了清末关于律师制度构建的基本思路,标志着中国律师制度的正式建立。

1922年,上海成立了律师公会,这是中国近代史上人数最多、影响最大的律师行业组织。至北洋政府垮台,全国约有3000人从事律师业务,多集中于上海、南京、武汉、天津等大城市。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在1927年颁布了《律师章程》及《甄别律师委员会章程》,并在1941年颁布了《律师法》。这些法律以《律师暂行章程》为基础,完善了原有的律师制度,使律师业有了较大的发展,出现了一大批具有社会影响力的著名律师,这些律师,以维权为己任,不怕邪恶势力,不畏高官强权,仗义执言,维护公理,成为社会正义的守护神。

如果我们把北洋政府时期看作律师制度的确立时期,那么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则是律师制度和律师业在中国持续稳定的发展时期。一方面,南京国民政府继承和沿袭了北洋政府时期所确立和实施的律师制度,保持了律师制度的连续性,另一方面也应时而变,对已有的制度作出了补充和发展。

新中国成立以来律师行业的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根据当时的“临时宪法”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17条的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彻底废除了旧的司法制度,同时通过颁布法律,建立新的司法制度。

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草拟了《京、津、沪三市辩护人制度试行办法(草案)》,并发出《关于取缔黑律师及讼棍事件的通报》,由此开始了律师制度的除旧立新。

1953年,上海市人民法院设立“公设辩护人室”,帮助刑事被告辩护;次年又改为“公设律师室,”职能扩大到为离婚妇女提供法律帮助。

1954年7月,司法部发出《关于试验法院组织制度几个问题的通知》,指定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武汉、沈阳等大城市试办法律顾问处,开展律师工作。同年9月,中国颁布的《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都规定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和律师辩护制度,使新的律师制度开始在中国各大中城市及部分县、市推行。

1956年3月,司法部召开第一次全国律师工作座谈会,讨论了《律师章程》和《律师收费暂行办法》两个草案;同年7月,国务院批转司法部《关于建立律师工作的请示报告》(该报告规定了律师的性质、组织、任务等),并颁布了《律师收费暂行办法》。

到1957年6月,中国已有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律师协会(更可信的说法是筹备会),建立法律顾问处800多个,有专职律师2500多人,兼职律师300多人;律师业务包括刑事辩护和民事代理、担任法律顾问、代写法律文书、解答法律询问等。

从1957年到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由于受“左”倾机会主义路线的影响,律师制度中断,司法部被取消,民主与法制被肆意践踏,致使律师制度成为空谈。

1978年3月5日,五届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恢复了刑事辩护制度。

1979年4月,中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成立负责起草律师条例的专门小组;7月,中国刑诉法颁布,该法专列辩护一章,标志着律师制度在立法上的重新确立;9月,司法部重建,具体承担了律师条例的起草工作,并开始在各地组建律师人员和机构以展开工作;12月9日,司法部发出了《关于律师工作的通知》,明确宣布恢复律师制度。

1980年8月26日,五届人大常委会等十五次会议通过和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该条例是当代中国第一部有关律师制度的“基本法”,它规定了律师的性质、任务、职责和权利、资格条件及工作机构,使我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走上了法制化轨道。

1986年7月,第一次全国律师大会在北京召开,宣告成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并通过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这意味着中国律师开始有了自己的组织,迈出了行业自治的第一步。

1988年12月,司法部下发《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试点方案》,打破了由国家包办律师事务所的传统格局,合作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开始出现。

1993年底,国务院批准司法部发布《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这一方案确立了当代中国律师制度的基本框架。中国律师业的改革全面展开,逐步建立起多形式、多层次结构的专业化律师工作队伍。

1996年5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全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成为我国首部真正意义上针对律师群体制定的法律。随后,我国又分别于2001年、2007年、2012年、2017年对《律师法》进行了四次不同程度的修改,基本形成了覆盖律师执业和律师管理工作各方面、各环节的律师法律制度和配套规章体系。

1999年,“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正式写入宪法。中国律所开启规模化布局的浪潮,经历了入世之后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及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中国律所既抓住了风口和机遇,也抵御了风险和挑战,并开启了内部管理体制的升级与改革。

党的十八大以来,律师行业迎来了新发展,党中央进一步明确了律师队伍的地位和作用,对律师工作和律师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如今,我国不仅在数量上成为名副其实的“律师大国”,在质量上更是稳步迈向世界“律师强国”。中国律师在党的领导下,实现了自身从小到大、从弱到强、从国内到国外的跨越式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成就,形成了独具中国特色的制度体系和制度优势,在全面依法治国各环节、各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成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中国之治”的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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