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买斑鸠吃会被判刑吗)

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以下简称《解释》)。《解释》自2022年4月9日起施行。

《解释》主要明确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全链条惩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案件的处理规则三个方面问题。其中,破坏野生动物犯罪不再唯数量论,成为热议话题。

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就《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时表示,《解释》考虑到不同野生动物存在较大差异,改以价值作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基本定罪量刑标准。需要强调的是,这里的“价值”不仅仅包括市场价值,而主要是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根据野生动物的珍贵、濒危程度、生态价值和市场价值等综合评估确定的价值。作此调整后,对于价值较小的野生动物不再是“一只入罪”,而是以价值为基准综合考量,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

潇湘晨报记者梳理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以捕杀斑鸠的案件为例,在4月7日的《解释》出台之前,数量的确是定罪量刑的重要标准,但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数量并非唯一考量,法院还综合考虑了被告人的过错程度,比如是否在禁猎区,是否使用禁猎工具、方法等。

刑法学专家张永红认为,根据《解释》,以数量为基本标准并没有完全取消,只是在此基础上增加了“价值”这一标准。

 

破坏野生动物犯罪不再唯数量论,可以捕杀斑鸠了吗?专家解读

在2022年1月10日,宁乡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2021年10月14日,被告人曾某全、张某商量利用气枪打鸟吃,于是张某驾驶汽车搭乘曾某全,先到曾某全家取了一把秃鹰气枪及气枪铅弹后,二人一边开车一边寻找鸟类目标。当两人行驶至一水泥砖厂附近时,曾某全在汽车上使用秃鹰气枪射杀一只斑鸠。曾某全、张某被现场抓获。经鉴定,该野生鸟类为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珠颈斑鸠。

宁乡法院认为,曾某全、张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猎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一审判决曾某全、张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一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2021年5月23日,被告人盛某其、张某民驾车使用气枪打死三只斑鸠,后该三只斑鸠被盛某其于2021年5月24日食用。2021年5月25日上午,盛某其、张某民等七人约好一起出门游玩,盛某其从其自己车后备箱拿出一把气枪坐在车上打猎,后张某民下车将打到的鸟类捡起放置在纸箱内,共打死打伤鸟类9只。

经鉴定,盛某其等人非法狩猎的鸟类共计9只,1只活体,8只死体,其中鸳鸯一只,活体,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环颈雉2只,均为死体,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山斑鸠6只,均为死体,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此外,公诉机关请求判令盛某其、张某民共同承担生态修复所需资金2400元。

法院审理认为,结合死亡鸟的稀缺性、被告获利情况、过错程度、被告家庭条件等综合情况,对金溪县林业局出具赔偿2400元的建议,予以采纳。一审判决盛某其、张某民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

但在2022年2月10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显示邱某弟等3人捕杀了9只斑鸠,检方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但综合考虑到犯罪情节,有人参与捕杀4只斑鸠,未被刑事起诉。

2021年1月底,邱某弟使用私藏的气枪在上海市青浦区某路旁捕杀野生鸟类2只。2021年2月1日,邱某弟、张某华、张某卫驾车至青浦区,由邱某弟使用气枪捕杀野生鸟类4只。2021年2月2日,邱某弟与张某卫二人再次相约捕鸟,用气枪捕杀野生鸟类3只。

经鉴定,上述9只野生死亡鸟类为珠颈斑鸠,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每只鸟类价值300元。

附带公益诉讼起诉人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认为,邱某弟三人在禁猎区使用禁用工具猎捕野生鸟类,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造成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刑事案件审理中,因张某华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和认罪认罚等情节,案发后认罪、悔罪态度真诚,故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但邱某弟三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经法院调解,邱某弟与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就因非法狩猎导致的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达成了调解协议。

《解释》出台后,曾经构罪的行为将来不再构罪?专家:可能性不大

潇湘晨报记者注意到,根据《解释》中精神,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将不再唯数量论。是否意味着,曾经构成犯罪的情形,在之后或许不再构成犯罪?

对此,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永红认为,“也许会出现,但是可能性不大”。

张永红介绍,这种标准的改变,原来的司法解释是按照数量来确定定罪量刑的标准,现在主要以价值作为进行定罪量刑的标准,也就是除了考虑数量,还要考虑价值,实际上就多了一个入罪和加重刑罚的标准。“比如说,非法捕捞水产品,原来我们都是按水产品的数量,多少公斤等来计算。那么现在我们除了考虑数量以外,我们也可以考虑价值,捕捞的水产品价值是多少?这就叫取消了唯数量论。”

他认为,4月7日发布的《解释》中关于“价值”的认定,也作出了明确规定,更具体化,便于司法实践操作。如何认定禁止进出口的物品及其他的野生动物的价值,认定价值发生争议的时候到底应该怎么样去最后确定它的价值,这些都是操作性的问题。

4月7日发布的《解释》是否会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公益诉讼产生影响?对于这一公众关心的问题,张永红持否定意见。他认为,不会产生太大的影响。“因为这个只是明确定罪量刑的标准,只要涉及到环境资源破坏的都可能提起公益诉讼,其实它与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没有必然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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