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体系由哪些部分构成基本法

法史学者陈惠馨曾指出,清朝法规范体系与当今国家法规范体系相比具有相似与相异之处。清代法制虽然不是以“宪法”“法律”“命令”之阶层架构的法律体系;清朝法制也不是从“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等角度进行法律分类。在清朝法制中也看不到当代法学书籍中不断出现的“权利”“义务”或“基本人权”等概念。但是,清朝法律体系确有其成一体的架构与概念内涵。现代国家法律体系与清朝法律体系相比,共同之处在于它们都运用法规范规训人民,也都强调某种意义的“平等”与“公平”,或“合情”与“合理”。这样一个基于广土众民的超越当代人想象的庞大、复杂、丰富与多元的法规范体系确有与当代法一样的国家治理功能,同时也是一个包括了治边法规范在内的“天下法”系统。

历经康熙、乾隆、嘉庆等多朝,清代逐步形成了治理新疆的相对完备的法律体系。从具体构成而言,包括主要作为大经大法的礼、以《大清律例》为中心的国家制定法、以地方习惯为中心的俗三部分。客观而言,清代治理新疆的法律体系其面貌是多元的,是清代整体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有机的重要组成。

礼,是我们研究法律史常常忽略的一个方面。因为研究法制的惯常思维是所谓法典法规的条文或者司法审判的法律依据,而礼恰恰并不主要以法典或司法依据的形式发挥作用,所以在研究法史时,礼常常为我们所忽略。

而事实上,长期以来,礼便是中国王朝国家治理的大经大法,“国之大事在祀与戎”,礼常常是涉及国家根本的制度及原则。历经漫长的历史演变与发展及至清代,以《大清会典》为主要载体之一的礼仍然是王朝国家治理的一个根本方面。其用以明示上至天地君臣下至父子夫妻等无所不及的等级尊卑人伦纲常,用以明确宗主与藩属的朝贡体制及宗藩等级关系,用以体现中国王朝国家对边疆地区“因俗而治”的博大与包容。就此而言,在清代国家治理或者说国家边疆治理中,礼所具有的法规范作用是普遍性、根本性与指导性的。

清代新疆法律治理中,礼作为一种宽泛意义上的法规范,在王朝国家拓展至西北的地理空间的法权建构、延伸至中亚的天下体制的塑造、对中亚汗王及回疆王公贵族的朝觐册封等管理方面,无不有礼之实践。因此,就清代治疆法律体系的概括和认识,必须对礼的地位、作用予以重视。相对礼的方向性、全局性、根本性及指导意义而言,以《大清律例》为中心的法律规范更具有务实性,是一种具体实践,是礼的精神的贯彻落实。

清代民族立法历经顺治、康熙、雍正各朝,乾嘉时期渐趋稳定与成熟。这些立法包括适用于蒙古地区的《蒙古律例》;适用于西藏地区的《钦定西藏章程》;适用于宁夏、青海、甘肃等地少数民族地区的《西宁番子治罪条例》;适用于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苗疆善后事宜》,等等。以上专门针对边疆少数民族的系统立法活动使清朝统治者积累了丰富的治边立法经验,为清代统一西域后的法制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清代治疆法律体系中的法从层级上来说,第一层级包括居于主导地位和核心地位的《大清律例》。律典之下的第二层级主要有各部院则例及专门针对边疆治理而制定的单行法规,这部分以《理藩院则例》为中心和主导,主要包括《回疆则例》等。除中央立法外还有少量的地方立法。以上是清代治疆法律体系中法的主要构成。这套以狭义的国家制定法为主要载体的“法”体系中,《大清律例》是基本法、一般法、上位法,其他立法为单行法、特别法与下位法。从性质上来说,治疆法律体系中的法总体上属于公法,主要作用于刑事犯罪及行政管理两大领域,主要用以确立王朝国家权威及中央地方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的法律确认。

清代治边法制有别于前朝之处主要在于,形成了相对完备的制定法体系及以《理藩院则例》为中心的专门针对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治边区域法律体系。《大清律例》为历代中国法典系统传承与庚续之产物,而《理藩院则例》与《回疆则例》等治边单行法规则是清朝法制的创新,“以法治边”是清代成为历代边疆治理及新疆治理最为深入的一个时期的突出表现。

在中国历史上,清代曾是文治武功极盛一时的一个朝代,其统治前期在疆域的拓展方面居功甚伟。有学者认为,如果放在世界范围里,清朝统治中国时,其统治之幅员与人口数可以比拟现在欧盟之规模,清朝法规范体制或许不是我们今日所熟悉的国家法律体系,而是一个类似欧盟今日发展出来之法律规范体系。这样一个根植于广袤地域及众多族群的农业国家政权,其法律治理的复杂性是难以想象的。就此而言,礼、法之外,由俗发挥对广大基层及民众的管理就是古代大地域王朝国家的一种必然和必要了。多民族聚居之边疆更是这样。

如此,在概括清代治疆法律体系时,除具有国家视野,同时还必须目光向下,必须将活跃于基层社会民事领域的“俗”纳入,这才有可能构成一个完整的清代治疆法律体系的面貌。

由于作用的领域不同,“俗”在清代新疆法律治理中主要发挥对礼、法的补充,二者间的冲突并不显见。然而,由于清代新疆地域“俗”的宗教色彩,清代新疆礼、法与“俗”在内涵及表现形式上存在较大差异,“俗”在清代新疆所具有的狭隘的地方性与族群特征尤其突出,与礼、法所具有或要求的超越地方及族群的普遍性和一般性有着根本的不同,与大一统的国家建构的最终目标与指向是不一致的。因此,如何整合礼、法、俗,始终是关系清代王朝国家的边疆治理及整体国家建构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留给后人的一个深富启示意义的研究课题。

礼、法、俗之间的关系

纵观历代对西域的治理,法律治理显然并不始于清代,但治边法律以及西域法律治理的制度化、体系化却初具于清代。就建章立制一端,清代对西域的治理达到了超越历代王朝的一个新的高度。

在历代治疆的基础上,清代治理新疆在法律方面有突出的进展。清代治疆法律体系是一个结合了礼、法、俗的综合体。多种规范间,礼可以理解为精神、原则或指导性的法规范,法主要为实践性的法律条款,具体调整公法领域内的各种社会关系及制裁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俗”作为对礼、法的补充,主要在基层社会调整民事纠纷及轻微刑事犯罪。这种法规范体系从形式上看与中原地区的地方治理并无二致。但是,“俗”在内涵及本质上则有较大差别,这是分析研究清代治疆法律体系或法规范体系尤其需要注意的。另外,从法哲学的角度,一般而言,立法的目的和价值应当首先在于规范,其次是统合。清代治疆法律体系从静态的法规范层面来看,可以说是较为完备并具有开创性的。但是如果考虑其立法效果,尤其是对于清代新疆治理以及对国家建设的推进等实效的方面,清代治疆法律体系是否通过法律典章达到了整合多元法律的目的?是否产生法律的安定性?进而有效整合汉唐以来历史上最大的政治实体?以上种种,则更要从动态的司法实践以及其他诸多方面,或许才能得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和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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