阎肃个人资料(作为遗产的著作财产权应如何依法分割)

2019年第三期(总第482期)

今天,北京海淀法院发布的一则关于阎肃妻女起诉阎肃儿子的案件播报上了微博热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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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报中称,因对阎肃音乐著作权收益分配比例无法达成一致,阎肃妻子李老太和女儿将其子诉至法院,要求对阎肃的音乐著作权之财产权析产,判令李老太享有三分之二,阎女士享有六分之一。两人表示,阎肃去世前并未对其音乐著作的财产权订立遗嘱,2014年以来,因其子阎先生对财产权分配表示不满,多次协商均无法达成一致,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停止支付阎肃的音乐著作权收益。

日前,北京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目前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阎肃个人资料(作为遗产的著作财产权应如何依法分割)

阎肃(1930年5月9日-2016年2月12日),是我国著名文学家、剧作家、词作家,曾任中国剧协副主席,空政歌剧团编导组组长,中国剧协第三、四届理事。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政治部歌舞团编导室一级编剧,专业技术一级,文职特级,享受大军区正职生活待遇和政府特殊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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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肃妻女起诉阎肃儿子,要求对被继承人阎肃享有的音乐著作权之财产权进行析产,从法理上分析,著作财产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遗产应如何依法分割?记者就此采访了浙江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王坤博士。

著作财产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首先要明确的是,什么是著作财产权(著作权之财产权)。王坤说,著作权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汇编权等权利。

“在著作权中,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只有著作财产权。”王坤说,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知识产权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进行分割。

王坤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2条对“知识产权的收益”细化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比如许可、转让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财产权获得的报酬,可以依法分割;而署名权、发表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著作人身权不在可分割之列。

此外,王坤还提到,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中明确: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明确的时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则无论收益的实际取得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在离婚之后,该收益均为夫妻共同所有。

因此王坤认为,阎肃婚后创作的作品所产生的收益,以及婚前创作的作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收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依法分割。

作为遗产的著作财产权应如何依法分割?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提到的关于遗产的认定中,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王坤认为:“阎肃著作财产权有一半本来就属于阎肃之妻,另一半作遗产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原则上由法定继承人平分。也就是说,从阎肃妻子和女儿的诉求来看,是符合法定继承规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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