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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正式施行的前一天,8月31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下称“国家网信办”)发布《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指南(第一版)》(下称《指南》),对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申报方式、申报流程、申报材料等具体要求作出了说明,填补了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具体操作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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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网信办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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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数据出境行为定义进行补充

去年11月起正式施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中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因业务等需要,确需向中国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当具备四个条件之一,其中第一个条件就是“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组织的安全评估”。

如何开展安全评估?7月7日,国家网信办发布《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下称《办法》),并定于9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评估内容、申报对象、申报时限、复评复议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为了进一步指导和帮助数据处理者规范、有序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8月31日,国家网信办发布《指南》,不仅明确了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适用范围、申报方式和流程、申报材料和申报咨询的联系对象,还附上了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材料要求和经办人授权委托书、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书、数据出境风险自评估报告的模板。

《指南》明确了数据出境行为的定义,其中规定,数据出境行为包括:(一)数据处理者将在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传输、存储至境外;(二)数据处理者收集和产生的数据存储在境内,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查询、调取、下载、导出;(三)国家网信办规定的其他数据出境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出台的同时,国家网信办也曾对数据出境行为做出定义,《指南》在此基础上进行了补充——《指南》的第(二)项将《办法》的“访问或者调用”改为“查询、调取、下载、导出”,并增加了第(三)项。

在申报流程和方式方面,《指南》要求,数据处理者应先送达书面申报材料并附带材料电子版向所在地省级网信办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省级网信办在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完备性查验,通过查验的上报国家网信办;国家网信办需在收到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数据处理者可在收到评估结果通知书15个工作日内申请复评,复评结果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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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评估需在申报前3月内完成

《指南》明确,数据处理者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境外接收方拟订立的数据出境相关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影印件,并要求对数据出境相关约定条款作高亮、线框等显著标识,且法律文件以中文版本为准,若仅有非中文版本,须同步提交准确的中文译本。该规定细化了《办法》中要求提交的“数据处理者与境外接收方拟订立的法律文件”。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表》也是《指南》要求提供的材料之一,其以表格形式详细列出了数据处理者需披露的具体项目。其中“拟出境数据情况”要求填写数据规模(MB/GB/TB)、敏感程度(如为个人信息)、涉及自然人数量和重要数据数量等;“境外接收方情况”要填写员工数量、注册资金、负责人联系方式和证件号码等;“境外接收方数据安全责任人和管理机构情况”还要求披露责任人证件类型和号码以及机构人数等。

《指南》显示,数据处理者提交的《数据出境风险自评估报告》应包括自评估工作简述、出境活动整体情况、拟出境活动的风险评估情况、出境活动风险自评估结论四个方面。

具体而言,在说明数据出境涉及业务和信息系统情况时,需披露的包括数据出境涉及业务的基本情况、数据出境涉及业务的数据资产情况、数据出境涉及业务的信息系统情况、数据出境涉及的数据中心(包含云服务)情况以及数据出境链路相关情况。

而在说明数据处理者数据安全保障能力情况方面,需对其数据安全管理能力进行披露,包括全流程管理、分类分级、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等制度及落实情况;数据安全技术能力包括数据收集、存储、使用等安全技术措施等;数据安全保障措施有效性证明包括开展的数据安全风险评估、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等情况。

值得一提的是,《指南》强调,《数据出境风险自评估报告》所述自评估活动为当次申报前3个月内完成。不仅如此,数据处理者提供的承诺书也显示,需保证自评估工作是在申报之日前3个月内完成,且至申报之日未发生重大变化。此外,如有第三方机构参与自评估,须在自评估报告中说明第三方机构的基本情况及参与评估的情况,并在相关内容页上加盖第三方机构公章。

采写:南都记者樊文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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