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打赏直播案例(未成年打赏主播引起的后果)

近日,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未经家长允许,私自发红包、转账给“女主播”而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张某某系未成年人,跟随父亲在外地打工。张某某帮父亲操作手机银行时记住了银行卡密码,并利用手机注册了微信号且绑定了父亲的银行卡。张某某通过某平台观看网络直播时认识了女主播宋某某,随后双方添加微信好友。在微信聊天时,宋某某以买衣服、手机、笔记本电脑、交房租等理由,让张某某通过支付宝和微信多次转钱给她,直至张某某父亲发现时,张某某已经通过转账、发红包等方式转出14万余元,并且张某某在与宋某某相识期间赠送了3个女士包(张某某表示价值3万元)。故张某某父亲起诉至东丰县人民法院,要求宋某某返还17万余元,宋某某父母承担返还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微信及支付宝资金来源为其父亲银行卡,张某某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现其父亲不予追认,因此赠与合同无效。我国法律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案发时,宋某某已经年满十七周岁,并且已参加工作,有自己的劳动收入,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依法不应承担返还责任,本案张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送出的3个女式包价值3万元,其要求返还3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根据案件事实及具体情况,法院判决被告宋某某返还原告张某某13万余元,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该案件已经进入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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