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买被拐卖儿童罪(持续犯是啥意思)

收买妇女、儿童犯罪是持续犯,计算追诉时效的起点应该是解救或者被害人脱离控制之日起,因此符合持续控制的收买妇女、儿童案件依旧在追诉期之内。

 

一、是不是持续犯,是关系到追诉时效起点计算的核心问题。

如果是持续犯,则计算追诉时效的起点就是解救或者被害人脱离控制之日起;

如果是状态犯,计算追诉时效的起点就是犯罪成立之日起。

这对于那就发生久远,动辄20多年的拐卖案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持续犯是啥意思?

犯罪可以分为即成犯、状态犯与持续犯。

所谓即成犯,是指犯罪行为终了,犯罪成立,法益被侵害并随之被消灭,典型的如故意杀人罪;

状态犯是指犯罪终了时,法益遭到侵害,但并没有被消灭,只是法益受侵害的状态仍在持续,典型的如盗窃罪;

持续犯是指在法益侵害的持续期间,危害行为与侵害状态同时存在,典型的例如非法拘禁罪。

所以要区分是即成犯、状态犯与持续犯,首先要区分的就是犯罪侵害的法益到底是什么?

 

三、拐卖妇女、儿童罪所侵犯的法益是混合法益

主要包括:

(1)侵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

(2)侵犯的妇女、儿童的人格尊严权;

(3)侵犯的他人的婚姻家庭关系;

(4)侵犯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

(5)侵犯了人身不受买卖的权利。

 

四、卖属于状态犯, 买属于持续犯。

卖妇女、儿童罪属于状态犯,拐弯一旦完成,被害人的法益遭到侵害,但并没有被消灭,只是法益受侵害的状态仍在持续。

 

买妇女、儿童属于持续犯,因为危害行为和侵害状态同时存在。收买人持续的控制受害人人身自由,持续侵犯其人身自由权;收买儿童的,收买人持续侵害亲生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因此,收买方的犯罪行为属于持续犯。

 

三、司法规定

根据《关于对跨越修订刑法施行日期的继续犯罪、连续犯罪以及其他同种数罪应如何具体适用刑法问题的批复》(高检发释字[1998]6号),对于开始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继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终了的继续犯罪,应当适用 修订刑法一并进行追诉。

 

五、案例

例如邹城市人民法院《(2018)鲁0883刑初23号梁庆红、梁红梅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一般情况下,追诉时效的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如果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即侵害了儿童的人格尊严,也同时侵害了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因犯本罪时,被害人往往处于婴幼儿或者儿童时期,此时,被害人不知且也不具有表达自己意识的能力,更无从谈起通过向司法机关报案等方式救济自己的权利,在被害人被自己父母出卖牟利的情形下,被害人更不具有自力救济的条件。被害人完全被收买人非法控制人身自由并抚养,其对自己系被拐卖的情形毫不知情,也无从获悉。此时被告人对被害人的犯罪行为仍然持续存在,故本案对被告人梁庆红、梁红梅的追诉,没有超过追诉时效”。

 

六、学界的争议

学界普遍认为属于继续犯的罪名主要有: 非法拘禁罪、窝藏罪、窝藏毒品毒赃罪、遗弃罪、虐待罪、持有型犯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重婚罪、危险驾驶罪、诽谤罪( 网络诽谤行为) 、私自隐匿邮件、电报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罪名。

 

当然,除了公认的继续犯的典型非法拘禁罪外,对于其他罪名学界几乎都有争议。

争议是客观存在的,但法律的生命力不是逻辑是经验,如何有效的打击拐弯妇女、儿童这种老百姓深恶痛绝的犯罪,才是司法机关应该考虑的问题。

 

七、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后续几篇文章主题的预告。

后面的时间,我准备码字的几个观点包括:

1.司法机关没有对收买人不追刑责的裁量权;

2.收买人入罪不能以被害人的态度决定;

3.偷换和错换除了刑事和民事的区别,如果是错换,还有一罪与数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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