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电业局副局长案件,全国扫黑办挂牌督办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分别对全国扫黑办挂牌督办的被告人李伟等21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和被告人杨光等68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宣判。

在李伟等21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中,哈尔滨中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以来,曾任哈尔滨电力实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实业集团)道里分公司经理、电力实业集团副总经理、哈尔滨电业局道里供电局局长、哈尔滨电业局副局长等职务的李伟,与曾任电力实业集团总经理、董事长的其四弟李桐,为谋取非法利益,以亲缘关系为纽带,以权力制约、利益输送为手段,垄断电力行业工程,逐渐形成以李伟、李桐为组织、领导者,李建、李显峰、董庆福、邹凤云为骨干成员,贾成伟、严玉环为积极参加者,王国栋、曲波、周春阳、葛安波等13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03年至2018年,该组织共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串通投标、贪污、受贿、行贿等24类300余起违法犯罪事实,攫取巨额经济利益,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伟等21人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对被告人李伟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贪污罪等20项罪名,被告人李桐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贪污罪等18项罪名,数罪并罚,均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李建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等9项罪名,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18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二十年至三年五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部分被告人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

在被告人杨光等68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中,道里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世纪90年代起,以杨光、杨建、杨荣、杨双来及杨宏(另案处理)为组织、领导者,李淑媛、赵连弟、毛国军、于春玲、孙艳娇等12人为骨干成员,梁晓梅、刘桂清、周艳霞、高静波、杨明卿等17人为积极参加者,张希龙、陈忠平、刘亮、黄健等37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垄断哈尔滨市呼兰区、黑龙江省抚远市客运线路,垄断呼兰区大部分区域的供热市场,大肆利用客运经营、热电企业、双来早市、房地产开发、粉煤灰回收、河道采砂等项目获取巨额非法利益。该犯罪组织自成立至2019年,共实施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非法拘禁、开设赌场、非法采矿、骗取贷款等17类170余起违法犯罪事实,造成1人重伤、5人轻伤、5人轻微伤,严重破坏了呼兰区及相关区域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社会影响恶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光、杨建、杨荣、杨双来等人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对被告人杨光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等20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杨建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等19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杨荣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等19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杨双来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等18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64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一年二个月至二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部分被告人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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