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试行的政策

7月14日,记者从省住建厅获悉,我省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的指导意见》并明确,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我省明确,对装配式建筑项目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对政府或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以及应用BIM建造技术的项目应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对社会投资项目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本着质量可靠、效率优先的原则,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对于政府和国有资金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法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总承包单位;对于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可采用自主发包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

本文来自作者:计市经济,不代表小新网立场!

转载请注明:https://www.xiaoxinys.cn/140363.html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联系我们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