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改制补偿标准(事业单位改制补偿方案)

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按要求改企经营,自主择业人员按《劳动合同法》规定,进行经济补偿。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将事业单位划分为行政类、公益类和生产经营类,其中公益类保留,行政类将职能划转到行政机关承担,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企经营,推向市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事业单位实行管办分离、事企分开,不再承担生产经营职能,今后也不再设立此类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改企后,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原事业单位职工随企改制。如果成立新的企业,可安置到新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重新就业。如果职能交由社会服务和市场承担,原事业人员在按《劳动合同法》获取经济补偿,即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收入的方式,给予经济补偿后,自主择业。原单位由组织人事部门安排的管理人员和正式职工,可分流到其他事业单位任职。

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原事业单位使用的编制收回统筹使用,自收自支、自定、自筹编制彻底撤销,不再使用。

事业单位改制补偿标准(事业单位改制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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