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流产假期(流产规定假期多少天)

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6月11日讯(记者赵家新)近日,市民邹某在武汉城市留言板上询问,武汉市女职工怀孕12周前流产,产假是多少天?正常生产假期怎么算?是否有具体规定?对此,武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表示,流产假按照怀孕时间算,正常生产也有具体规定,且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邹某称,自己怀孕12周不慎流产,听说流产也可以休产假,但是不知道具体是如何规定的,想通过留言板了解相关政策。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回应称,按照《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2条规定,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5天护理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此外,最新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的产假期按下列规定执行: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16周)流产,享受15天假期。女职工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正常分娩的,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休假15天。怀孕28周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视为正常分娩。分娩时遇有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市卫健委特别提到,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表示,综合上述规定,湖北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产妇,产假天数如下:正常分娩产假为128天,这其中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难产生产的产假为143天,其中国家规定98天产假,湖北省增加的30天产假和15天难产假;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妊娠不满12周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引)产的,产假为45天;妊娠满28周以上引产的,产假为98天;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产妇,给予其配偶15天护理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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