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工伤赔偿标准,工伤护理费调整范围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发出通知,决定从2021年1月1日起,对云南省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提高。

调整范围

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

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2021年基本养老保险金调整金额低于2021年伤残津贴调整金额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

按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范围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规定,符合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已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含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的工伤退休人员)。已依法作出并生效的伤残等级或生活护理等级鉴定结论的工伤职工、被认定为工亡情形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按照本通知享受待遇调整。

202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并已按月领取长期工伤待遇的国家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按照本通知享受待遇调整。

调整标准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80元

伤残津贴:一级每人每月增加230元,二级每人每月增加210元,三级每人每月增加180元,四级每人每月增加160元。调整后达不到我省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到最低工资标准。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一至四级工伤人员,2021年个人基本养老金增加额低于2021年伤残津贴增加额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80元。

生活护理费:完全护理依赖(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一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400元;大部分护理依赖(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二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300元;部分护理依赖(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三至四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00元。

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所在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同步提高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发放金额不得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的,伤残津贴不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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