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年终奖金的规定,公司一定要发年终奖吗

 

节后上班,职场这些“坑”记得避开!

公司必须发年终奖吗?

年终奖属于员工劳动报酬的一部分,但其在工资各类别中是否属于必须发放的项目,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来说,年终奖是否发放、发多少,与单位经营状况及员工表现密切相关,属于单位的自主权利。

但是,如果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或单位规章制度中有明确规定,那么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劳动者就有权按照约定或规定享受年终奖。

年终考核不合格,单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劳动者年终考核不合格将被认定为不能胜任工作,且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就必须满足三个前提: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要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劳动者仍然不能胜任工作。

辞职了社保怎么办?

每年春节前后,都是职场人跳槽的高峰期。离职后如果很快找到了工作,且新工作还是在当地,只要跟单位做好沟通,把社保衔接上即可;如果是跨省市换工作,那就需要办理社保迁移,办理流程和要求每个地区略有不同,最好咨询下当地人社部门再办理。

如果离职了暂时没有再就业,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即可。

单位不给开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咋办?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因此,公司为正常离职的职工办理离职证明及离职相关手续,是法定义务。

劳动者正常离职,因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春节加班工资怎么算?

一般来说,只有正月初一、初二、初三这3天算国家法定节假日,其余4天是通过调休“借”来的。这7天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有所不同。根据相关规定,如果是初一到初三加班,公司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其余4天,单位未安排补休的话,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相关案例

以发红包代替加班费

人社部门责令改正

2021年春节,小邵本来想回老家和父母团圆,可为了帮公司完成生产任务不得不留下来加班。正月初一,老板慰问小邵等加班员工时,给每人发了600元红包。事后,小邵等人因迟迟未拿到春节假期加班工资,遂找公司询问。公司答复称,大年初一老板给大家的红包就是加班费。小邵等人不认可公司的说法,遂向当地人社部门投诉。在人社局的过问下,小邵等人获得了加班工资。

人社部门表示,春节放假既具有民俗性,也具有法定性。职工春节加班,放弃了与家人欢聚同乐的机会,坚守在生产一线,用人单位理应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向其支付不低于正常工资三倍的加班费,而不能以“红包”来代替加班费。从性质上看,“红包”和加班费二者在本质上是不同的。前者是对劳动者工作和业绩的肯定,属于奖励和馈赠的性质,而且是属于老板的个人行为。而加班费是劳动者额外提供劳动应得的报酬,以及对劳动者放弃法定休假日的补偿,而且支付加班费属于单位的经营行为,应当专门向劳动者支付。本案中,公司称所发的600元红包就是春节加班费,显然是不能成立的,公司应当依法向小邵等员工支付三倍的加班工资。

说好的年终奖能不能不发?

法院判决:不能!

春节假期时光匆匆过去,不少人已经陆续回到工作岗位,年前老板承诺的年终奖,俨然是开开心心回去上班的动力。然而,辛苦工作大半年的李先生却被公司拒绝支付年终奖,理由是公司2021年8月1日起停工停产,原先约定的奖金福利不再适用。为此,李先生将公司起诉至法院。

李先生诉称,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在册员工每年可享受年终奖,金额为一个月的基本工资,故公司应支付自己8671元。公司辩称,由于停工停产,9月起按照上海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年终奖发生在这之后,故仅需按照最低工资支付劳动报酬即可,而且奖金本就属于工资的一部分,无需另行支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年终奖是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的经济效益和员工的工作表现给予的额外奖励,根据该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李先生作为在册员工,每年可享受年终奖,且双方均确认无需进行考核。

根据本案情况,应对年终奖的不同阶段予以划分:1月至7月该公司正常运营,李先生亦在岗位正常工作,故公司应正常支付这期间的年终奖;8月至12月该公司已停工停产,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也不再产生经营效益,考虑到用人单位的效益情况,公司无需支付这段时间的年终奖。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公司应支付李先生1月至7月的年终奖共计5000余元。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目前该案件已经生效。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年终奖是用人单位对员工的激励措施,是否发放及发放标准一定程度上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经营权的范畴,但并不是公司想发就发、想扣就扣。从年终奖的本意来看,不仅要考虑员工的工作表现,还要结合单位自身的经营效益,法院在处理相关纠纷时也会综合以上因素进行判断,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据南方工报消息)

回家过春节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能否算工伤?

案情介绍

张某自2018年入职天津某公司从事设计工作,工作期间居住在公司为其提供的宿舍内。张某户籍地为山东省某县。2021年2月10日下班后驾驶自己的小型轿车回户籍地过春节,在回老家途中被货车追尾导致重伤。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在该起事故中无责任。2021年7月份张某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那么,职工在回老家过春节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能认定为工伤呢?

律师解答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本案中张某虽日常工作中居住在公司提供的宿舍内,但事发时系春节前夕,其下班后回户籍地符合情理。故张某在春节前夕即从天津工作地返回山东省某县的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的应当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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