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公布的失信名单错误怎么办,被错误限制高消费

01 前言

上一篇文章说到在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公司股东加速出资的情形。我们在办理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为了敦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通常会在执行阶段根据不同情况或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或申请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02 限高措施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该款所称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是指一些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并作出了列举,在此不作详述。

也即,在公司是被执行人的案件中,公司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等均将被限制高消费。其中,对人影响最大的即是出行的问题,其不得乘坐飞机、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等。

03 救济途径

在我们近期遇到一则案件,当事人曾经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被人民法院下发了限制高消费令,并对该当事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当事人认为,其被法院错误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原因是,该笔涉案业务发生时,其早已不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之后也并未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那么,遇到这种被错误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的情况该怎么处理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畅通惩戒措施救济渠道。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名单申请纠正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失信名单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及时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对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纠正的,参照失信名单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04 分析与总结

也就是说,若被错误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可向执行法院书面申请纠正限制消费措施。由执行法院对该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纠正或驳回决定,如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在法定期限内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本期关于被错误限制高消费的救济途径方面的知识分享,就到这里了,如有相关问题咨询,欢迎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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