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战补贴新政策出台(地方退役军人补助政策)

参战补贴新政策出台(地方退役军人补助政策) 参战补贴新政策出台(地方退役军人补助政策)

参战退役军人优抚补助按照现在的政策,是1954年11月1日实行义务兵役制以后,农村户籍或者城镇户籍没有工作且生活困难人员参加过作战行动的退役军人。

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参战人员都可以领取该优抚补助,判断是否符合条件有两条,第一是没有领取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以外的社保或者退休金,第二是生活困难。

很多参战人员认为,既然参战优抚补助既然是对军人浴血沙场、保家卫国的一种肯定和优待,就应该所有上过战场的人全部享受。

和平时期上战场的机会弥足珍贵,不管是对印自卫反击战也好,两次对越自卫反击战也罢,条件都很艰苦,打的也很激烈,能活下来的都是经历炮火考验,九死一生的人。

战场上军人流血牺牲,为捍卫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不受侵犯而把生死置之度外,随时准备为祖国牺牲生命,是最可爱的人,也是最值得尊重的人。

既然都是杀敌卫国,都做出了巨大贡献,理应享受同等参战待遇。就算是优抚政策设置的初衷是为了更好的保障农村户籍或者城镇户籍无工作且生活困难群体的生活。

可目前参战优抚待遇中干好干坏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与退役军人的贡献丝毫没有挂钩,体现不出立功的差别,也是不够完善的地方。

既然国家提出了让退役军人根据服役年限和贡献享受不同的优待,那参战军人补助也应该充分体现这一原则。

况且现在各地参战补助领取的标准不一致,有些地方严格限制农村户籍和城镇户籍且无工作人员,有些地方领取社保和退休金人员也可同时享受,存在同是参战人员却享受不同待遇的问题。

参战军人优抚补助应该是人人享有,但考虑国家和地方财政压力,可分类制定不同补助标准,比如农村户籍和城镇户籍无工作且生活困难的作为一类,拿最高标准补助;城镇户籍且有社保或者退休金人员按最高标准计发一定比例。

同时,对战时立功人员可参战自主择业金发放体系,战时三等功增发百分之十,二等功增发百分之二十,一等功增发百分之三十,充分体现立功和奉献大的价值。

建国后发生的战争次数不多,尤其第二次对越自卫反击战后的接近四十年里没发生过战争,参战人员数量不会太多,提高其优抚待遇,让其安度晚年有利于鼓舞军心和士气,让现役人员更加安心服役,可以起到很好的宣传作用,实现一举数得的效果,而且不会增加太多财政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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