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债权和共益债权(共益债权抵押权谁优先)

 

优先债权和共益债权(共益债权抵押权谁优先)

“我国于2006年修订的《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由于近年来经济形势下滑,破产企业越来越多,律师怎么参与进去成为现实的问题。近期参与了一起破产企业共益债权申报的项目,跟大家分享一下共益债权的申报问题。共益债权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债权人、债务人的共同利益所享有的债权。共益债权优于其他债权受偿并随时支付,所以确定共益债权意义重大。在破产申请受理以后,符合条件的债权人可以委托律师代理本人和管理人沟通确定共益债权事宜,如果不被确认,也可以提起诉讼。

(2020)鲁07民终8161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

本案二审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鞠某某有无向HW公司就一审认定的2325万元主张为共益债务,以及鞠某某的该项主张是否成立。

对于上述焦点问题,鞠某某在一审庭审过程中,明确将包括上述2325万元在内的款项确认为共益债务,一审法院就鞠某某变更诉讼请求后答辩期的问题向HW公司进行了释明,HW公司明确不要求答辩期并直接进行了答辩,因此HW公司主张鞠某某从未提出过关于共益债务的主张,与事实不符。

同时,并无法律规定,共益债务必须先向管理人申报并在申报未果的情况下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就共益债务产生争议的情况下,鞠某某有权以诉讼的方式寻求救济,HW公司关于鞠某某并未向管理人申报共益债务、一审对此不应审查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上述款项是否为共益债务的问题。双方当事人对于上述款项原为HW公司所欠鞠某某的工程款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鞠某某与HW公司之间签订的厂房车间租赁合同,鞠某某以HW公司欠其的2000万元抵顶了租赁合同的租金,应当认定鞠某某已经支付了该租赁合同项下租金2000万元。双方对于一审认定的该租赁合同解除、解除时鞠某某实际使用租赁物1年4个月以及已使用的租赁费为135万元并无异议,扣除已经使用的租赁费与转回为工程款的300万元,该租赁合同解除后,鞠某某已经支付但HW公司因合同解除不能履行部分对应的租金为1575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案涉租赁合同为继续性合同,对承租人而言,合同解除后负有返还租赁物的义务;对出租人而言,合同解除后,多收的剩余租期租金不再具有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亦应予以返还。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因此在上述租赁合同解除的情况下,鞠某某上述预付租金1575万元应认定为共益债务。

关于HW公司提出该债务发生于破产申请受理之前,不应认定为共益债务的主张,因该租赁合同解除及租金构成HW公司的不当得利,均发生于HW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之后,故HW公司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

律师观点

1.并无法律规定,共益债务必须先向管理人申报并在申报未果的情况下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债权人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也可直接提起破产债权确认诉讼进行确认。

2.共益债务的核查,需要紧扣共益债务的定义进行,确保核查确定的各类共益债务均符合共益债务的法律界定。

3.在破产重整实务中,需要对共益债务进行严格审阅和把控,防止破产企业将一些不必要的开支或者其他债务,以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名义进行开支,混同共益债务或不合理地增加共益债务,从而损害债权人等相关当事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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