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婚姻法新规(婚姻家庭法相关法律法规)

纵观历史,放眼现在,中国积极贯彻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女性的人格受到了尊重,权利得到了保障。

1950年,在由邓颖超同志带领的中央妇联在多次讨论修订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正式颁布,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女性的权益,也是新中国成立后出台的第一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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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一新娘自杀,毛泽东生气地写下九篇文章

在男尊女卑的旧社会,封建婚姻制度笼罩着每一个家庭,子女婚姻常常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频频出现一夫多妻、童养媳、包办买卖婚姻等现象,常常是女性被拖入痛苦的深渊。

所谓婚姻自由在那时可望不可即,很大程度上也阻碍着社会的进步发展。民国八年,湖南长沙发生的一件悲剧惹得民众议论声纷纷,毛泽东听说后更是十分恼怒,连着发表了九篇文章来表达自己对这件事的看法。

这件事给毛泽东留下深刻的影响,让他在建国之后做的第一件事,便是着手制定一部有关婚姻问题的法律。到底是什么大事让一个国家领导人对此耿耿于怀几十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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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时的毛泽东)

事件的主人公是一个长沙的小姑娘,名唤赵五贞,家里做着小本生意,所以家境还算不错,父母对于女儿的教育,也是十分重视。

从小便送她进学堂读书识字,学习琴棋书画、女红烹饪,全面发展的赵五贞,相比起其他旧社会女性,她心灵手巧,德才兼备,在思想方面比其他人领先一步。

但是在腐朽的旧社会,封建思想扎根在人们脑子里的,我们现在享受的婚恋自由,在那个时代的父母长辈眼里,就是伤风败俗、有伤风化的事情。赵五贞的父母当然也不例外。

到了赵五贞婚配的年纪,媒人便上门说亲,而他的父母在没有经过女儿同意的情况下便私自给她定下了一门亲事,对方是同一条街上做古董生意的吴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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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五贞)

这个吴五在当地也是十分“出名”的,长得略磕碜,还有个凶悍的母亲。自己已经三十多岁,且娶过妻子,但妻子在她婆婆的刁难下,已经不在人世,这样的家庭那么赵五贞的父母为何还接受这门亲事?

说到底是赵五贞父母眼界狭隘,看上了对方的家境实力,只凭吴家带来的彩礼,就让他们妥协,觉得自己的女儿嫁过去便可以过上穿金戴银、吃香喝辣的日子,便草草决定了她的终身大事。

赵五贞自然也知道这个吴五的情况,但是性格温顺的她,即使有再多的不情愿也没有违背父母的意思,只是常常唉声叹气、愁容满面,父母自然也看出了女儿的不满,但是婚姻之事向来是父母做主,不愿意也得嫁。

转眼婚期便至,一早母亲和姐姐便给赵五贞描眉画眼,打扮得好不漂亮,母亲不放心又检查了一遍,发现她打了绑腿,赵五贞解释说是因为天冷,母亲见迎亲花轿已到门口,便没有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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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时出嫁)

一路上锣鼓喧天,花轿浩浩荡荡地前行着,快到吴家时,突然有人发现,花轿内有血渗出,众人知道大事不好,轿夫赶忙抬到吴家门口,掀起帘子一看,一片血泊。

赵五贞脸色惨白,身旁一把剃刀,绑腿已被解开,奄奄一息的她在被送到医院前便早已没了生气,父母痛哭流涕,但为时已晚,一朵娇嫩的花就这样永远的凋谢了……

赵五贞自杀的事引起了不小的风波,社会一片舆论,而正在湖南的毛泽东的心也被这件事揪动着,义愤填膺的他在《大公报》《女届钟》等连发九篇文章,抨击“封建婚姻制度悲剧的根源在于整个社会制度的黑暗与腐朽。”

对于女性权利的提升也开始慢慢普及,1928年,在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妇女运动决议案》中,中国共产党指出“在农妇宣传工作中应直接提出与农妇利益相关的明确要求,反对童养媳,多妻制,强迫出嫁,买卖妇女……”

1930年,中央提出废除封建宗法关系的指令习惯,订立新的婚姻家庭法律。1931中国共产党发表了最初用来解决婚姻家庭制度的法律文献——《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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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和当时的宣传画)

一女三嫁“刘巧儿案”

虽然已经有关于婚姻的条例颁布,党的宣传工作也在不断进行,但是早已扎根在老百姓脑中的封建思想也不是那么容易剔除的,仍有些人还在包办买卖婚姻。

新中国成立后风靡一时的影评剧《刘巧儿》讲述的就是“20世纪中国八大名案”之一的“刘巧儿案”,原型是一个甘肃姑娘,叫封琴芝,此案直接推动了中国第一步婚姻法的宣传普及。

1943年,就任专员和庭长的马锡五深受民众爱戴,作风深入、办案公正的他来到华池县检查司法工作,突然冲出一名当地女青年,拦住了他的去路,声称自己要状告生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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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锡五)

马锡五受理上诉,当即在村内干部群众中展开调查,多方面的了解案情,知道了此案原委是其父封彦贵为了索要聘礼,竟三次将女儿下嫁……

封芝琴4岁时就被他的父亲包办婚姻,与张金财的次子张柏儿订婚。长大一些后,两人也逐渐有了感情,但父亲封彦贵却觉得自己的女儿心灵手巧,当时也没有收彩礼,亏了。

便挑唆女儿以“婚姻自由”为由提出解除婚姻,当时陕甘宁地区已经发表了婚姻法,提倡婚姻自主,但是封琴芝却表示自己愿意与张柏儿结为夫妻。

父亲不同意,暗地里将她许配给张宪芝之子,并收取了人家2400法币和28块银洋的彩礼,张金财得知此事便向政府告了状,但是娃娃亲和包办婚姻都属于封建婚姻,便被判处取消了这两次婚姻。

此后两人经常见面,封琴芝的母亲也十分支持,但是他的父亲却因为贪财,又将女儿许配给了大她十几岁的地主朱寿昌,得到了法币8000元,银元20和布料4匹的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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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琴芝和张柏儿)

得知此事,封琴芝告知张家,张家人冲动之下闯进封家,连夜抢亲成婚。封彦贵告至县上,因为抢亲是犯法的,县司法局便判处张柏儿6个月有期徒刑,封琴芝悲痛欲绝。

听说有个断案明白的马专员路过时,她毅然决定步行80公里也要状告生父,马锡五了解了封琴芝的想法,她表示自己自愿与张柏儿结为夫妻,死也要在一起。马锡五又对封彦贵和张金财进行了思想教育。

经过公开审判,封彦贵索要彩礼全部收回,科处劳役;张金财聚众抢亲,扰乱秩序,判半年徒刑;而张柏儿和封琴芝两人自愿结婚,按照婚姻法婚姻有效。此案的审判众人都认为合情合理,马锡五也被当地人誉为“马青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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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和马锡五)

第一部法律的颁布实施

封琴芝争取婚姻自由的故事尘埃落定,但是此案的影响力却越来越大。1948年秋冬起,刘少奇同志带来毛主席的一些指令,便同妇委会的同志们开始了《婚姻法》的起草布置工作:

新中国即将成立,我们中国必须要有一部关于婚姻制度的法律,统一妇女运动的方针与政策。

于是便成立了由邓颖超同志带领的“起草小组”,开始了《婚姻法》的编制工作,每字每句都经过大家的讨论,字斟句酌,调查研究。毛泽东说要用群众的语言改改,通俗易懂一些。

其中争议最大的问题便是离婚自由问题,邓颖超建议“一方若坚持离婚便可以离婚”,有人同意也有人反对,经过调查得出结果:所有离婚案件中大多数是女性提出离婚的,受旧思想的影响,很多农村妇女因为离婚不自由自杀或被杀,所以离婚自由对妇女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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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3月,草案经几番修改后于1950年1月由中央妇委送至党中央,邓颖超同志的意见也被采纳,4月,《婚姻法》经中央审议通过。5月1日,在庆祝劳动节的热潮中,我国第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正式颁布实施。

此法被毛泽东誉为“仅次于宪法的根本大法”,他强调要让女性有自主权,让妇女摆脱包办婚姻的阴影,实现婚姻自由,做新时代女性,有权利休夫,实现男女平等。

但是万事开头难,婚姻法实施起来并不是一帆风顺的。1950年到1951年是婚姻法宣传的高潮期,但是在女性权利得到保障的同时,一些男性偏执理解,认为婚姻法只对妇女有利。

婚姻法的实施,虽然有一定的成效,掀起了一轮汹涌的婚姻浪潮,但同时离婚率大大提高,也有人称其为“离婚法”,但是也带来了一些不好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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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宣传画)

许多妇女勇敢提出离婚,而一些男性干部因为对该法的抵触,不理会或者反对女性提出的婚姻诉求,让寻求出路无果的广大女性,继续饱受着家庭的虐待,甚至因此变本加厉,付出生命的代价。

陕西一女子因不满意家中定下的婚约,企图解除,向某干部反应却不予理睬。该干部甚至在全乡面前辱骂该女子不要脸,使得女子羞愧难当,在被关押两天后,选择了上吊自杀。

婚姻法的推行受到了限制,浓厚的封建思想让许多人都对婚姻法有一些抵触情绪,担心自身利益受到损害。

以生命为代价拒绝逼婚

一位郑州市民曾讲述了这样一件事,1950年7月,姐姐与邻村一个小伙子自由恋爱,两人情投意合,便想着走进婚姻的殿堂,然而正在谈婚论嫁的时候,冒出一户姓秦的人家。

秦家人说曾在他家经济困难时借给他们几十块钱,现在不用他们还钱,但是要让姐姐嫁到他们家,做他秦家的儿媳妇。父母没办法,便要姐姐同邻村小伙子断了联系。

姐姐不愿意,于是找到村里和乡里干部请求做主,但是干部却说这是家务事,他们不插手。姐姐被逼的没办法,晚上投井自尽,这事竟然也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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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黑板报宣传婚姻法)

这种惨案在当时十分普遍,因为封建思想的禁锢,人们的思维无法在短时间内进行转变,造成了无辜生命的枉死,也让不少妇女不敢发声,无法冲破旧的观念,阻碍了婚姻法的推进。

但是眼前的困境并没有让他们轻言放弃,仍旧为实现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不断的努力。如果没有婚姻法的推行,到现在我们仍会被捆绑在封建婚姻的悲剧中,面临的死亡悲剧也会更为严重。

针对这种情况,在1952年,全国开展了一场声势浩大的宣传运动,《婚姻法》在每家每户都进行了普及,全国成年人近一半都受到了教育,女性也拿起武器有力的捍卫着属于自己的权利。

1953年,持续数月的《婚姻法》宣传运动通过报纸、广播、电影、戏剧等各种形式传播,这场运动也获得了初步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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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条例,认可“感情破裂”

1980年,《婚姻法》再经修改,还是离婚问题所引发的争议,这是婚姻法修订几十年来无法避免的一个焦点,于是条例中又添加了一条:夫妻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准予离婚。

这就不得不提起当时的一件大案——“遇罗锦离婚案”,它是《婚姻法》颁布实施后仍无法避免的一件要案,也在社会上引起了巨大的争论。

这天,一位女子来到北京市人民法院,要求与丈夫离婚,理由很简单,两人之间没有爱情。来人正是大名鼎鼎遇罗克的妹妹遇罗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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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罗锦)

她因为受到哥哥的牵连,被下放至农场劳教三年,迫于生活的她不得不与一个农民结婚,四年后她毅然选择离婚,回到了北京发展。

后经人介绍,没有户口的她又与北京工厂上班的蔡钟培结婚,蔡钟培为她的事多处奔波,直到1979年,兄妹两人刚得到平反,遇罗锦便与丈夫提出了离婚。

她知道,提出离婚,自己迎来的将是一片骂声,也将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但是她没有畏惧,还在杂志上发表了一篇文章,讲述了自己的心路历程。

果不其然,在此案开始的那一刻,遇罗锦便背上了“忘恩负义”“没良心”……的骂名,社会舆论的天平一边倒,群众纷纷站在蔡钟培一方谴责遇罗锦,但她只是说:“他是个好人,但我和他之间没有爱情,我们的物质生活不错,但缺乏精神生活。”

而男方始终不同意,认为这只是她的借口,她只不过是拿自己当一个跳板,亏欠自己的很多,现在这一举动就是忘恩负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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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罗锦和她的第三任丈夫)

当时正值《婚姻法》的修改时期,于是此案便成了当时争议最大的话题:一方坚持离婚,一方不同意,调解无效是准予离婚还是加以限制?

这个话题在委员会中议论纷纷,形成两种声音,双方各执一词:一方认为离婚自由原则是可以的,但喜新厌旧、婚外恋、小三插足等不应准予,另一方则认为婚姻当以感情为基础,离婚不是一种惩罚手段。

1980年,众人辗转至别处,但此案依旧争论不休,一个小同志讲起了一件事:当时彭真同志在任书记时曾说当年在根据地时一个干部和爱人感情不好,之后爱人喜欢上了别人,他要求离婚,但组织上一直没有批准。

他一气之下忍无可忍,掏出枪便把那个男人打伤了,彭真同志说:“要是早点批准就好了,现在虽不愿处罚他但是他犯了法不得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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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真与毛泽东)

小同志又发下一份资料,是一个女记者采访一个女犯人的材料,事件大概是说女犯人因不堪丈夫虐待,提出离婚未得到许可,忍无可忍,便毒杀了亲夫。这件事给双方代表很大触动。

两方在不断调解下,在1950年发布的离婚条款上加上了一个条件:审理离婚案件,需先进行调解,若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准予离婚。

而这件案子的最终判处结果为:因二人没有感情基础,是受政治迫害才草率结婚,所以准予离婚。

从1950年开始,《婚姻法》的多次颁布及修订,都是为了顺应民意。1950年强调男女平等,到1980年强调权利与义务平等,2001年又强调夫妻价值观的实质平等。到现在仍在不断改进法律,都在进一步促进家庭的和谐,折射出时代的变迁,近几十年来,我国男女的地位也发生了明显的变化,顽固礼法被慢慢打破,妇女借助国家的力量慢慢解放。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时代如何变,家庭永不可替代,而我国第一部《婚姻法》的颁布,也奠定了社会发展的基础,影响深远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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